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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或者录像可以直接当做法庭上的证据吗?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3-04 08:06   点击:227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录音或者录像可以直接当做法庭上的证据吗?

直观的讲,录音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取得的真实有效的录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下面我就解释一下怎么录音:

1,录音过程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不能是窃听,窥探他人隐私,侵犯隐私权,这样取得的证据会被排除。

2,被录音者的言论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收到胁迫。

3,录音内容必须完整,连贯,不可以剪辑,音质要清晰。

4,必须有其他证据证实录音的有效性。

二、简述书证的种类及其作用

一、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具有以下特征:

(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二、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和私文书。

2、处分性文书与报道性文书。

3、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

4、文书根据其不同的制作方法及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原本、副本、缮本、影本、节录本、译本、认证本。

三、民事诉讼中的书证和民事诉讼其它证据一样,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依据。但书证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没有同刑事诉讼立法一样把物证写在证据的最前面,而是把书证放在证据首位。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经常的、大量的是运用物证,是物证在刑事诉讼中占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而在民事诉讼中,书证的运用却是大量的,正象发生犯罪活动的地方,必然会遗留下痕迹一样,它是最基本最广泛的证据,在每个民事案件中几乎都不能离开书证。比如合同这个法律行为的发生,大部分都由书面签定的。民事、经济等实体法规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解除或消灭必须以书面为主。若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必须提出该项书面文件以资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其他的你可以去百度一下。

三、论述书证的特征和意义。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用数字、画面、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诉讼的书证所具有的特征是:(1)表现形式以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即外部特征。反映书证所记载内容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文字、图形,也可以是符号;书证内容的载体,既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木头、石头、金属或其他材料,用以制作书证的工具,既可以是笔,也可以是刀、印刷机等 ;制作书证的方法,既可以是写,也可以是刻、雕塑或者印刷等。因此,简单地把书证的外在表现形式限定为书面文字记载的材料是错误的,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纸张为外在形式的书面材料等同于书证也是不正确的。(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例如:当事人之间在发生借用关系时借用方所立的借据,该借据能证明双方在、发生过借用关系。再比如:在侵权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向法院提供的诊断书,都可列为书证。如果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在通常情况下,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的方式,是以文字的方式,如合同文书、遗嘱文书信件、证明文书等;也有以符号、图形的方式,如设计图、地图、路标等。应当注意的是,可提供给人们认识和理解的内容,不是仅指人们普遍熟知的文字或符号,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被听差使用的密码、暗号、标记,也表达了制作者或使用者的思想,也应该属于可供人们认识或理解的范围。但是无论以何种方式表现,表达的内容或是思想是否容易被人们认知或理解,其所表达的内容或思想应当是以文字的方式,如合同书、遗嘱文书、信件、证明文件等;也有以符号、图形的方式,如设计图、地图、路标等。

其意义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应当注意的是,可供人们认识和理解的内容,不是仅指人们普遍熟知的文字或符号,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被人通常使用的密码、暗号、标记,也表达了制作者或使用者的思想。如果书面记载的内容不表达任何思想或意思,就不能作为书证。

四、庭审中,当事人为证明书证所表达的意思,引用了字典,请问应当提交什么品牌的字典?

国家颁发的字典:比如新华字典就可以,这是对法条上或者合同等文件相关内容的文义解释

五、尸检报告算物证还是书证

属于鉴定结论。

一、什么是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

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

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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