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举几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现象有哪些?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挠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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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隐私权的明确规定只是在《侵权责任》第二条进行了确立,但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却体现在了《民法通则》、《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责任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
隐私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国情和社情,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隐私的情况。
二、为什么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怎样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怎样保护自己的隐私?
(1)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隐私权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与此相联系,隐私权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个人领域的利益,那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主要表现为:通过设立隐私权,使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调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的立法及其严格实施,不仅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而且保障人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工作,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
(2)1、尽量不要外泄自己的隐私
2、遇到隐私被侵犯,要注意收集证据,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护自己的权利。
3、只有自己尊重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别人才不会害怕侵权的后果。
(3)1.管理好含有隐私的物品。
2.不随意向别人泄露自己的秘密。
3.机警面对别人监听、窥探自己的隐私。
4.尽量不参加涉及含有个人隐私的活动,必要时要约定好保密。
5.掌握网上安全运行知识,避免个人隐私泄露。
6.敢于同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作斗争。
7.增强自我保护,加强防范意识。
8.适当保管好自己的隐私。
9.不要轻信别人而透露自己的隐私。
10.不要故意侵犯别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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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今天,我们生活在社交网络和海量影像的重重包围中,这也许让我们前所未有地希望“隐身”。我们总是片刻不停地被鼓励、甚至被强制去表达、分享和宣传自己。这样的社交压力不仅仅来自我们身边的同伴,还来自大型IT公司,他们试图从我们的行为模式中谋利。
本书讨论了如何不再被他人审视――“如何消失”。除了持续不断地曝光自己,我们还可以有哪些选择?作者从自然、艺术、科技中寻找方法,探讨了如何在当今的喧嚣世界里拥有一种不再被他人审视和评判的生活方式,让我们重新发觉,不引人注目也有诸多好处。作为一本贴近当下之作,本书让我们看到私密的价值,学会享受被别人“看不见”的乐趣。
四、“我要发表心灵,而不公开隐私。”
很久以前在陈丹青的《退步集》中读到一则关于罗兰・巴特的故事:
当时,这句话给我留下了相当深刻的印象。
什么是一个人的心灵?什么是一个人的隐私?哪一个更为隐秘?隐私与心灵的分界线在哪里?在网络世界里,我是在阅读他人的心灵还是仅仅在阅读他们的隐私?心灵能不能脱离隐私而存在?心灵能够被披露吗?一个人的文字里披露的真的是 心灵 吗?……
罗兰・巴特是法国人,我不知道这句话的法语原文是什么,想必他说的“心灵”和“隐私”对应在英语里是“soul”和“privacy”。
翻开英语词典,“soul”被定义为:人或动物的精神或非物质部分,被认为是不朽的;一个人的道德或情感上的身份感。而“privacy”的定义是:不被他人观察或打扰的状态或条件;不受公众注意的状态。
这就很有意思了。一个人怎样才能在发表“情感身份”的同时不被公众关注?发表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为了获得公众的关注,或者至少是接受公众关注的可能性。这听起来很自相矛盾,有点既当又立――to have the cake and eat it too。
罗兰・巴特将他母亲的照片视为隐私,需要保持不被公众观察的状态,但他对这些照片的思考是可以发表的 心灵,欢迎公众关注。我没有读过《明室》这本书,不知道这些照片对于欣赏书中的精髓是否必要。我猜测他这句话的主旨是让人们专注于他对这些照片的冥想,而不是对母亲的照片进行任意揣测。他担心的不是暴露隐私或心灵,而是同时暴露两者,给公众自由解读的空间,从而失去对两者之间叙事的控制。
这种担心是理性的,因为人们总是倾向于通过自己有限的认知和经验来建立因果关系。这种情况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变得更加可怕,因为在网上,一切都可以通过永久储存而 不朽,一个人有意或无意暴露的每一点心灵或隐私,都可以用超出我们的想象的方式被“系统”跟踪、收集、储存、分析、链接和 利用。如果一个人把身份的两面――事实身份和精神身份――都暴露在公众面前,被恶意解读的风险就更大。
有时为了欣赏最纯粹的心灵,我们不仅要忽略心灵拥有者的隐私,甚至要避免寻求他的隐私。对于创造艺术的人而言,他的精神身份远比他的事实身份要重要得多。欣赏灵魂的本来面目,而不被包裹它的东西所左右,这时候,倒是需要一点买珠还椟的精神。
假如你吃个鸡蛋觉得味道不错,又何必认识那个下蛋的母鸡呢?
钱钟书先生恐怕也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