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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美是客观存在的。我是正方,大家想想能说点什么?

292 2024-04-07 22:50 admin   手机版

如果说美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那么就是说,我们以个人的主观喜好来作为标准的话,那么千百个人就有千百个不同的标准,请问,这又和没有标准有什么分别呢?当然,一个事物的美和丑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可能有不同的美感,但这种种不同的美感起源是在于个人不同的背景、不同的审美观念,以及个人不同的修养而决定的。当然,我们可以欣赏美,去发现美,(时间警示)并且可以用美的规律去创造它,但是却不能够轻言地要取消美,或否定美的存在。如果说美是主观感受的话,那我就不明白了,人类一直追求的真、善、美等等伟大的目标,不完全没有意义了吗?因为它们因人而异,随时改变哪!法国美学家狄克罗斯就告诉我们,不管有没有人,卢浮宫的美不会因此而荡然无存!

美,是由客观事物反映到主观意识中去的,因此,美,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然后才通过人的主观被阐述出来你说要“给想点新颖的”,“问些什么问题来压制对方”请问对方辩友,您认为,只要有人大喊着:“芙蓉姐姐很美很美啊”,她就真的变得美丽起来了吗?蒙娜丽莎神秘的微笑千百年来为人们所赞颂,但前阵子有人研究认为:蒙娜丽莎不是在笑,而是因为缺了门牙,故意抿着嘴,才成为“神秘的微笑”;你认为这样的“研究成果”,影响了蒙娜丽莎在所有人心目中的美感了吗?一篇《满江红》,壮美凄绝,但有人考证,这并不真正是岳飞的作品,但是这首词的英雄气魄,壮怀激烈之美,并不因为作者是谁,而改变了分毫……不论是真实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的美,还是英雄气概、儿女情长之类的内心感受之美,没有了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只有主观臆测,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也许这种美的客观载体已经消失,现在只留在大家的内心感受中,比如千古以来美女的代名词——西施,早已经归于黄土,但是,那必定是由于曾经真实地存在过,才会有现在我们主观上的赞叹

能够使人产生美感的事物是客观存在的,这点无可否认。这样的事物很多,比

方各式各样的花儿,尽管“各花入各眼”,但可以肯定,绝大多数种类的花在绝大多数人的眼里是美的。所谓“各花入各眼”不是说各人各自认为某种花美,其它种类的花或其它某种花不美,而是说绝大多数花对于绝大多数人都是美的,但相比之下,某些人更喜欢某些种类的花。事实上,在核心和基础的层次上,人的审美标准和审美判断是完全一致的,审美观和审美判断的分化只发生在边缘和高级的层次。比方说“美女”(就外貌论),五官端正、标致,体态匀称,皮肤光润、平敛等是基本的特征或要求。没有人会认为,塌鼻、龅齿,体态臃肿、畸形,满脸麻子,皮肤干瘪、松弛的女子是美女。在美女的基本特征(基本的客观要求)之上,有人偏好俊俏,有人喜欢艳丽;有人欣赏苗条,有人迷恋丰满……再比方说面目狰狞、可怖的尸骸,没有人会以为美——除非是精神或心理严重失常者。很显然,能够使人产生美感或丑感的事物是客观存在着的,一些事物必然给予人美感,另一些事物必然给予人丑感。这就说明事物之所以美(使人产生美感),是因为它具有某种客观的美的特征;之所以丑(使人产生丑感),是因为它具有某种客观的丑的特征。因此,美与丑是一种客观现象,美、丑的差别是客观的,有各自的客观基准和客观要求。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以某些边缘的、高层次(包括主、客两方面)上的和病态的审美分歧与差异来整体否认美的客观性是武断而荒谬的。

有人以色觉的主观性来类推否定美的客观性,这当然是错误的。所谓色觉的“主观性”,是就色觉的存在有赖于产生色觉的主体而言。色觉固然属于相应的主体,却并非主体的幻觉,它是由客观事物的客观特性引起的,具有确定的对应性。即客观事物的特定的属性必然引发特定的色觉,与主体的偏好或意愿全然无关,就此意义说,色觉是客观的。色觉是由特定波长的可见光引起的,本质上是对物体表面的光反射特性的客观反映。没有生命体,当然就不存在任何的感觉。所以就感觉对生命体的依赖说,都是“主观的”;而就(感官)感觉与客观事物及其特性的确定的对应性说,都是客观的。不能把握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界限而产生认识的混乱,是哲学讨论中的常见毛病。事物的本体论性质与认识论性质是两回事,

英语1班 美是客观存在的 辩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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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混为一谈。

许多美的事物根本无关人的经验和知识。譬如,儿童天生喜爱色彩鲜艳的物品,人本能地喜欢悦目的异性和物品等。悦目、悦耳、可口、馨香、爽身等都首先是一种先天(先验)性的本能感受。震撼人心的美(感)也常常以一种全然陌生的形象、特征在不经意间猝然临到。惟其陌生,所以震撼。可见,“美是审美活动的产物”的观点本身是主观臆断,是错谬的。 3、美的真谛

这样看来,如果美在境界,或者美是(一种)境界,那么,这“境界”应该是客观性的,而不是“境界美学”所认为的那种主观的、“精神创造”的境界。 美就是光明!

确切地说,美是一种光明的意象或境界。事物之所以美,是因为它呈现了一种光明的意象或 境界。“意象”即富有意味、趣致的情状、征象。这种意象或境界是外在于人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着的。 能给人美感的对象,大都有光洁亮泽,晶莹剔透,清澈澄明,或明艳夺目的特性。明亮的大眼睛和白皙的皮肤大抵是美女不可少的特征。但我们可以因此而把美的本质归结为光明吗?如果美就是光明,为什么我们不说“光明”而说“美”呢?显然光明与美是有差别的。“光明”与“美”的差别在哪里呢?

“光明(bright)”通常用以指事物的一种视觉或物理特性,与“黑暗”相对。虽然也常用以形容充满希望的、美好的或正义、崇高的境界,但显然不足表达“美丽”的全部意味。因为美物固然大都光洁、明亮,其美态却并不止于此。仅仅光洁、明亮是不够的。“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苏轼)前一句没有疑问,后面这句写的显然不是一种明媚的美,而是一种朦胧的美。一些美的事物甚至完全没有光耀、明亮的特性,却并不影响它的美。这在艺术品(艺术美)中是常见的。这是不是否定了美与光明的本质或必然联系了呢?

当我们形容一个女子“光彩照人”的时候,虽然她的穿戴可能有某些光耀的特性,但那显然不是焦点所在(同场的其他女子的穿着可能比她更华丽,却未必能产生同样的效应),她的容貌、气质与体态才是令我们由衷赞叹的关键。无疑地,这个“光彩”主要不是一种物理或视觉特性,更非仅是一种比喻,因为至少它还是多少包含了某些物理或视觉的光亮成分的(譬如“明眸皓齿”——尤其是“明眸”——的美或光彩主要并不是一种物理特性,但的确有物理的成分),并且它的确能够“照人”,使人产生一种真确的光明感。正是这种光明感令我们禁不住赞叹:真美! 当我们与一种震慑性的美“遭遇”的时候,我们会用“眼前一亮”来描述我们的感受,这是一种真切、确实的感受,它既非仅由物理的光亮所引起的单纯的视觉反应,也非虚妄的幻觉或主观的心理反应(主观的心理反应没有或不需要直接的感觉对象,因为它不是一种客观的反映。譬如,我们也用“眼前一黑”来形容遭遇重大精神、心理打击时的反应,但这不意味我们眼前真有任何黑暗的客观(外在)意象。再如,假若我们在一个开放的环境遇到野生的老虎,我们会感到“害怕”,即产生“害怕”的心理反应。这个“害怕”似乎是直接由老虎引起的,其实不然,如果把野生老虎隔离起来(但不阻碍视线),我们的害怕就消失了。这说明我们所感觉到的“害怕”不在老虎身上,只在我们心里。我们之所以害怕老虎,是因为我们知道老虎会伤人,即我们的害怕是基于对老虎会伤人这个事实的认识,而不是基于老虎本身(的身体特征)。如果我们对老虎等猛兽伤人没有认识,那么我们见到猛兽是不会害怕的。所以一方面“初生牛犊不怕虎”,另一方面则“谈虎色变”。事实上老虎的样貌是很有美感的)。这种基于视觉而又超越视觉的光明感受,一方面反映了一种非(或超)物理性的光明意象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主体相应于这种光明意象的独特感受与反应机制。这种机制无疑要归结到心灵的层面,即存在一种对应于“心觉”或“灵觉”的光明。这种灵觉的光明是由包括视觉光明在内的,事物一系列相关特性(亮泽、明艳、澄澈、柔和、谐调、有序、匀称、精当、工巧、细腻、别致、脱俗、灵秀、活泼、纯洁……等等)相映衬而形成的一种客观的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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