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价值辩,就是对价值命题进行论辩;事实辩,就是对事实命题进行论辩。
这是对辩题的一种分类方式,其目的在于区分对不同命题的思考方式、论辩方式。
至于什么是价值命题,什么是事实命题。
最表浅的理解是,价值命题就是应然问题,也就是表述里有“应该不应该”的问题;事实命题就是实然问题,也就是表述里有“是不是”的问题。
之所以说这样的认识非常表浅,是因为这样的分类,只是在表述上进行区隔,对相应辩题该如何思考和论辩,并没有任何指导意义。
据我所知,华语辩论教材或是讲座中,最早提到“价值辩题”、“事实辩题”这两个概念的,是游梓翔老师在《认识辩论》中提出的事实辩题、价值辩题、政策辩题的说法。
且这三种辩题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互斥的,而是存在一种层级关系(Mills , 1968)——讨论价值辩题时会涉及事实辩题,讨论政策辩题则会涉及价值辩题。
如要证明“我国应该全面禁烟”,则必须先证明“吸烟大幅度提高肺癌发生率”(事实辩题),再主张“吸烟是不良嗜好”(价值辩题),最后才能以“吸烟是不良嗜好”为基础,进一步主张“我国应全面禁烟”(政策辩题)。
在此之后,华语辩论界逐渐衍生出另一种对辩题分类方式的严重误读。
认为辩题只有“事实”和“价值”二分,且这二者是一种逻辑上“互斥”的关系(事实辩题和价值辩题是两回事,彼此没有包含的关系),进而曲解事实辩题是客观的,价值辩题是主观的,认为价值辩题无关事实,只能靠情绪营造、讲故事、抢语境来处理。
这种认识本身就是上面吴家麟学长提到的“情感主义”的倾向。
其实很大比例的价值命题(甚至是全部价值命题)并不是主观任意的,而是客观事实。
“价值”在学术界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即:价值是客体关于主体需要的效用性。
如牛肉的营养价值,指的就是牛肉(客体)对人(主体)的饮食需要的效用性。
正义的道德价值,指的就是正义(客体)对社会(主体)的链接和发展需要的效用性。
某项行为(政策)的价值,指的就是行为(客体)对决策主体目的达成的效用性。
具有正效用、正价值的,就是应该的(应该吃牛肉);具有负效用、负价值的,就是不应该的(不应该吃牛肉)。
价值的大小比较,实际在比较的是客体关于主体需要的效用性的大小轻重。
牛肉有没有营养价值,这不是主观任意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正义等原则,对社会的链接和发展有没有价值,也不是主观任意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同理,某项行为决策有没有价值,是不是有正效用,也不是主观任意的,同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几年前在听北大的伦理学课程时,记得教授讲到一个生动的例子。说他当年上山下乡时,当地农村的男性,对女人的审美都与城市大有不同。他们普遍认为体格健壮、屁股大的女性为美,这背后暗合的是对农村女性下地劳作(身体壮能担农活)和繁衍后代(屁股大好生养)的需要。连审美背后都有其必然的规律性成因,什么是美,也要一定程度上吻合主体的需要。
之所以说任何价值命题都以事实命题为基石,是因为主体的需要是客观的,客体的内在规定性也是客观的,当主客体都是事实时,价值命题本身自然是从事实推理出来的。无非推理的范式不同于一般的形式逻辑而已(休谟难题)。
所以价值辩题和事实辩题真正的区别在于:
讨论价值命题,既要分析客体的客观属性,又要分析主体的目的/欲望/需要,而事实命题不用。
如“吸烟是不是不良嗜好”,既要分析“吸烟”这一习惯客观上会产生哪些影响,又要分析“人”这一主体的目的(身心健康?还是自杀?)、欲望(长命百岁?还是及时行乐?存在于潜意识中)、需要(生理需要,存在与无意识中),并综合判断吸烟这一习惯对人的目的/欲望/需要是具有正效用、还是负效用。
而“吸烟是否会提高肺癌患病率”这一事实判断则简单很多。
当然,“价值、事实二分”,认为“价值命题是主观的,只反映说话人的情感,因此也需要用非逻辑的处理方式,应采用如语境营造、讲故事、譬喻等情辩方式使人产生共情。”这样的认识虽然有严重的学术问题,但对打赢一场比赛来说,确实也是有正效用、正价值的(因为评委和观众蠢,你换一群辩题领域的专业人士试试)。因此流传甚广。
但对离开竞技辩论象牙塔,在真实社会中思考真问题、处理复杂矛盾时,却是有严重负效用、负价值的。这部分内容的说明,我们在其他回答里展开。
最后目前的中文辩论界到底还有多少人真正关心学理、关心辩题的分类、看得懂我这篇回答,我还是挺好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