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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辩论技巧有哪些?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6-11 13:37   点击:8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民事诉讼庭审辩论技巧有哪些?

法庭辩论,是在对法庭调查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围绕 案件争议焦点所进行的说理论辩活动。辩论发言有以下技巧需

要掌握:

(1)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论辩方法。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案件性质确定,只需表明态度,不

做无理辩论;如果案件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证据有疑点、 案件性质不确定,要根据法律,坚持原则,据理力争。

(2)辩论内容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 点进行。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①从案件事实和证据上辩 论。事实是处理案件的根据。因此法庭辩论应针对案件事实;

而案件事实本身不会说话,需要证据加以证明,辩论就是通过 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真相。②从适用法律方面进行辩 论。事实上,法庭辩论的过程就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

律规定来论证自己观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 具有确切出处的法律依据以论证自己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认识 结论,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③从案件程序上进行论辩。诉讼

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这是案件得到公正解决的保障。 为此,农民律师应当注意诉讼程序进行中的问题,围绕诉讼程 序的合法性来进行论辩。例如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与案件有利

害关系的法官是否依法回避等等。④在辩论中对于双方已经达 成一致的观点不要过多重复,不必

面面

倶到,只须作概括说明, 但重点问题应当说到谈透,尤其是诉讼请求必须重点强调,以

引起法官的注意。注意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 时调整自己的代理思路,及时修改辩论发言提纲。辩论发言要 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

明,逻辑要严密。

二、无理辩三分是什么意思?

无理辩三分是指当两边发生纠纷或争端时,由一方提出,将问题分为三部分,而后双方依次辩论,最终决定胜负,这种辩论习惯就是所谓的“无理辩三分”。

此外,无理辩三分还有另一层意思,即“不要以片面的看法来评价,要从三方面来全面审视问题”。

三、劳动仲裁案件审理中如何质证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一)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的质证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否定其证明力的活动。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指出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的问题,通过否定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否定其证明力。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质疑,当事人需要作出回应,论证己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质证是通过双方的互相质疑和自我辩护,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判断其证明力,去伪存真的过程。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2)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质证。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出庭的,经仲裁庭许可,可以以出具书面证言等方式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庭应当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仲裁庭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仲裁庭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仲裁庭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二)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事实愈辩愈明,法理愈辩愈明。这里的辩论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各自陈述己方的主张和根据,挑战对方的主张和根据,对对方的挑战进行反驳,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的活动。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仲裁庭可以进一步查清事实,确定定案的根据,正确适用法律,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  辩论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次进行。辩论的顺序,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顺序: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发言,主要是针对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表自己的意见。  2.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答辩。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主要是针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主张进行的。内容主要是驳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主张,为自己的主张辩护。  3.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言、答辩完毕后,仲裁庭应当请第三人就案件事实和应当适用的法律等问题,发表意见,阐述主张。  4.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互相辩论。经过上述程序后,仲裁庭应当让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发问。辩论的顺序原则上还是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第一轮辩论结束,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继续发言的,应当允许,但当事人不得重复第一轮的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上一轮的内容。  仲裁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限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意见的时间。仲裁庭应当保证双方平等地进行辩论。在辩论过程中,仲裁员不得就双方争议的问题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哄闹滋事;不得发表与争议焦点无关的意见,不得重复已经发表的意见。  (三)质证和辩论终结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征询他们各自的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一般而言,质证是事实调查阶段的重要程序,辩论是在事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在实践中,二者并无严格界限。为缩短开庭时间,避免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在一些问题上的重复,对一些争议问题较多的案件,可以将调查和辩论结合进行。

四、辩论赛中提问技巧?

攻击,即在自由辩论中的主动进攻,主动发问。

这在每个辩论队都是不可无的。然而,攻击能不能有效,又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攻击的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设置两难。

即设置两难的问题,无论答此或答彼都将陷入被动。但是一定要对准话题,不可以做无病呻吟。

(2)主动引申。

即将对方的某个事实、某句话加以引申,造成本方主动、对方被动。

(3)以矛攻盾。

即将对方论点和论据间的矛盾,这个辩手和那个辩手陈述中的矛盾、某个辩手陈词中的矛盾、答这个问题和答那个问题之间的矛盾或其他方面的矛盾予以披露,令其尴尬,陷其于难堪(4)归谬发问。

即将其论点或论据或其他问题引申归谬,陷其与左右被动,无力自救。

(5)简问深涵。

即问题很简单,但涵义很深刻,与辩题密切相关。答准确很难,但是答不出来就很丢人,估摸回答却不准确,这也很容易陷入被动。

(6)撕隙抓漏。

即将对方的一小道缝隙撕裂撕大,将其明显的漏洞失误给予揭发提问,令其难堪。

(7)熟事新提。

人往往对于身边、自身很熟悉的事物却不经意,所谓熟视无睹,充耳不闻,或非常熟悉却只知道大概却不明白它的详细。

一般对这类事情提问,也很容易让对方陷入被动。

(8)逼入死角。

即把对方的问题逼入死角,再发问,令其难以逃脱。

(9)多方追问。

即从几个方向、几个侧面、几个层次上同时问一类问题。但是要注意的是,这类问题必须对准一个核心,即辩论的主要立场和观点,以造成合围的阵势,使对方没有招架的能力,更没有回手的能力。

(10)夹击发问。

即两个或多个人同时问同一类或一个问题,造成夹击态势,使对方顾此失彼。(11)问题同异。

即面对同一个问题,以不同的角度提问,使对方难以自圆其说,应接不暇。

(12)异题同问。

抓住对方的不同问题、不同表述加以归纳,概总而问,从问题的深度与高度上使其无法把握,无力应答。

(13)反复逼问。

对本方提出的对方非答不可的问题,对方闪避了,就可以反复逼问,但是一般不能超过三次,不可以无限发问,那样反会造成无题可问、或令听众厌烦的负面效果。

(14)辐射发问。

即一个问题的提出时,同时威慑到对方四个辩手,犹如子母弹一般。

这类问题,一般多在哲学或价值层面上发问。

(15)同义反复。

即同一个问题,用不同的语言方式(或角度不同,或问语不同)发问。

这类问题,多为辩论的主要立场、观点方面的问题。

(16)近题遥问。

即看似很近的事,用远视点来透视和提问。

对方遥答往往答不得,近答又很难接上,陷入了难以捉摸、无从下手的窘境。

(17)击情提问。

即用心理调控的手段,直击对方情绪层,使其激动,引发情绪连动,从而淹没对方的理智。但是要注意的是不能够进行人身攻击与情绪对情绪,更不可陷入无理纠缠甚至胡搅蛮缠,那就画虎不成反类犬了。

(18)布陷发问。

也就是布置一个陷阱,让对方来钻,或想方设法将之套进去。

其更高技巧就是连环套。

(19)长抽短吊。

即忽然提这样的问题忽然又提那样的问题,不离辩题却又忽东忽西,以思维的快捷与急智来取得主动。

(20)答中之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对方答问时发现问题(包括陈词阶段发现的问题)予以提问,另一种是在自己回答对方问题时的反问。扩展资料:攻击的风格由于自由辩论如疾风迅雷,所以不同场次、不同队伍的辩论风格也不尽相同。没有形成风格的队伍即使辩胜,也只是初级层次的。因此,有风格意识并力争形成自己的辩论风格,是一支辩论队有追求、有实力的表现。它其实是一支队伍整体人格的呈现。攻击的风格,一般而言有情绪型、理智型、稳健型三种。情绪型的队伍往往只在趣事、情绪化的层面上实施攻击。它也能够引发一些活跃的效果,但是也易于耽于情绪、就事论事,甚至会误入漫骂的泥淖,使辩论流于表面,层次不高,缺乏应有的深度。理智型的队伍往往执著于理辩的层面,这容易体现思辩与深度,但是又会失之于辩论的活泼不足,弱化了应有的观赏性。稳健型的队伍因为其理智和稳健,也因为其稳健而注意到了应有的活泼,是兼取了前二者之长的。显然,自由辩论的风格当以稳健为上,从比赛的实践看,稳健型风格的辩论队不仅易于取胜,且留给观众、评委的印象也比较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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