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人相处时说对方想听的四辩稿?
这种做法并不值得提倡,因为说对方想听的话可能会导致误解和沟通障碍。在与人相处时,应该尊重对方的观点和感受,并且坦诚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想法。如果需要进行辩论或者讨论,可以采用以下几个原则:
1. 尊重对方:无论你是否同意对方的观点,都要尊重他们的权利和自由。
2. 坦诚表达:直接、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想法,并且避免使用攻击性语言或者情绪化言辞。
3. 听取对方意见:认真倾听对方的观点,并且试图理解他们所持有的立场和价值观。
4. 寻求共同点:在讨论中寻找共同点,并且努力寻求一种双赢的解决方案。
总之,在与人相处时,应该以平等、尊重、理解为基础,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二、上诉意见算不算辩论意见?
不算辩论意见。因为上诉意见是一种官方申请,旨在向上级机构提出对下级机构裁定的异议,并请求重新审视和裁定。相比辩论,上诉是一种法律程序,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而辩论则更多是以言辞展开的讨论和争辩。因此,上诉意见和辩论意见在性质和目的上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我们延伸一下这个话题,可以说,上诉意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障,它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规范。在实际中,我们也应该认真对待和尊重上诉程序,同时也要积极倡导多元化解决争议的方式,让公正和合理成为社会的普遍价值观。
三、起诉书写得详细好还是简要好?
简单明了最好
很多当事人认为,写起诉状越详细越好,最好能把案件事实全部写进去,生怕漏了一个字。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在诉讼中,起诉状只是一个提起诉讼的程序性文书,只要提出你的诉请,简明阐述支持你的诉请的事实和理由即可。它的目的在于让法官对你的诉求有个直观了解,并不是以此查明案件事实,更不是案件的审理。如果把起诉状写的太详细,至少有以下几个不利之处:
1、不利于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立案法官需要从你的详尽陈述中去提炼核心内容,浪费时间。另外,陈述的太多,可能会引发立案法官对你案件的法律关系、管辖等问题发生“兴趣”。因为现在各个法院案件量都大,有受理争议的案件法院一般难以立案。因此,诉状写的太多,反而增加了通过立案审查的难度。
2、提前暴露了自己,从诉讼策略上不利于案件。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你这边把的自己的底牌一开始就全部摆出来,而你又不知道对方手里有什么牌。等对方再出牌时,你就可能被动了。所以,从诉讼策略上来说,在诉状中有所保留,甚至故意制造一些瑕疵或者障碍,都是未尝不可的。
3、审判法官也不喜欢繁琐的诉状。法官是专业法律人员,不是社区大妈。法官每天需要处理大量的案件,没有精力和时间去听你“诉苦”,一切情感上的和与案件争议无关紧要的内容,法官不会有兴趣。诉状就写的“太多”,会让法官一开始就有不好的体验,也可能会误导法官,从而影响其后期对案件的裁判。
四、庭审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区别?
庭审辩论意见是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的各自的意见,以及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所作出的进一步的辩论意见。
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
五、与庭审意见一致是什么意思?
是指与原告或者被告、第三人在法庭开庭审理时、法庭调查过程中,对证据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被告对原告起诉状发表的答辩意见一致。
原告或者被告没有新的辩论意见以及代理意见需要发表。对庭审时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答辩意见不再在法庭辩论时进行重复。
六、判决书下来之前被告可以补充辩论吗?
开庭之后到判决书下来之前,或长或短还有一定时间。被告一定要抓紧时间补充自己的辩论意见。甚至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这个新证据还要开庭,双方进行质证。总之被告一定要抓紧时间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有法律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这样就可以保障自己的损失最小化,利益最大化。
七、开庭结束后提交的辩论意见有用吗?
只要是正确的就有用。辩论意见本来就是为了说明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当事人充分说明自己的理解、观点,有助于法官公正审判。 你可以这样理解:即使有的观点在一审中未及时说明(一审法官也未注意到该观点),但只要是正确的,仍可以在二审中表达,二审仍会支持的。所以,在开庭结束后,当事人仍可以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可以提交辩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