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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的概念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6-28 13:46   点击:279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辩论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目的。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追求社会的公正和合理,让当事人在争议中得到符合情理的结果。

2. 约束性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在合法、正当、自愿和等位的前提下展开分阶段的辩论,即分为提起诉讼、答辩、举证、质证、初步审查、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及判决阶段。

在每个阶段,各方请自由发表意见和提出理由,辩论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常理,互相尊重,言之有据,切中要点。

裁判人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辩论证据、意见和理由作出判断和决定。

3. 因此,处分原则和约束性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不同的作用。

处分原则是在辩论的基础上,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权利。

约束性辩论原则则是指在辩论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辩论规则,以达到公正、合理的结果。

二、辩论原则的完善

1. 是指在辩论赛中,参赛者进行攻辩时需要遵守的规则。2. 在攻辩环节中,参赛者需要遵守时间限制,每个人有一定的时间来进行攻辩,超时则会扣分。同时,参赛者需要尊重对方观点,不能进行人身攻击或使用不当语言。还需要注意辩论的逻辑性和说服力,不能使用虚假信息或无法证实的观点。3. 在辩论赛攻辩环节中,参赛者可以通过提出问题、反驳对方观点、引用权威资料等方式进行攻辩。同时,需要注意措辞得当、语言流畅、思路清晰,以增加说服力。

三、辩论原则的意义

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

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四、辩论原则和辩论主义的区别

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

五、辩论主义和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地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应提交书面起诉状,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答辩,以证明原告请求的全部或部分不能成立;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事实根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之一。处分原则反应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在中国作为舶来品的该原则被认为“一直处于非原则或半睡眠状态”或称“该原则没有充分或真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很长的时间里并没有受到理论的关注,探讨也不多。 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或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第三,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第四,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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