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急,关于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判对于诉争房屋在各继承人之间的分割是否适当。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诉争16号院和12号院内相关房屋建造时的家庭成员情况、后来分家的事实以及农村习俗,可以认定16号院内北正房4间、西厢房2间,以及12号院内自北向南数第1排北正房3间,均系李××夫妇所建造;关于房屋建造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子女参与因素,不能构成获得相关房屋产权的法定理由,故李××夫妇系前述房屋的共有人。李×2、李×1、赵×上诉称16号院内部分房屋系李×8夫妇所建,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李××夫妇主持的分家行为系有权处分,虽然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分家内容存有争议,但通过之后的居住事实及郭×之陈述可以认定,系将16号院内北正房4间、西厢房2间分给李×8,将12号院内自北向南数第1排北正房3间分给李×3,其时李×8夫妇已结婚,故李×8所分房屋应属李×8、赵×之夫妻共同财产;同理,李×3所分房屋应属李×3、张×之夫妻共同财产。李×2、李旁纤×1、赵×上诉称前述16号院内的房屋、12号院内自北向南数第1排北正房3间在分家时分给了李×8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12号院内自北向南数第2排北正房3间、西厢房3间的权属问题,鉴于相关房屋建造时李××夫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郭×认可其与李××均未参与建房,故应认定前述轿樱房屋系李×3、张×所建;据此,12号院内自北向南数第2排北正房3间、西厢房3间应归李×3、张×所有;李×2、李×1、赵×上诉称前述房屋中应当有李荣来夫妇的份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李×3、张×分家取得12号院内自北向南数第1排北正房3间,故12号院内所有房屋均归李×3、张×所有。关于16号院内相关房屋的分运帆仿配问题,李×8、赵×因分家取得16号院内北正房4间、西厢房2间;2002年,李×8死亡,因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对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据此,应确认16号院内房屋的一半归赵×所有,剩余一半作为李书青的遗产进行分割;经本院审核,原审法院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经计算确认赵×取得16号院内房屋的五分之三,李×2取得16号院内房屋的十分之一,李×1取得16号院内房屋的十分之一,郭×取得16号院内房屋的六十分之七,李×3、李×4、李×5、李×6、李×7分别取得16号院内房屋的六十分之一,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房屋面积及本案具体情况,并考虑生活需要,酌情确定各继承人所分得的房屋份额,并无不当。另,关于李×2、李×1、赵×所称的原判超审限审理的问题,鉴于原审审理中存在调解的情形,且李×2、李×1、赵×所称之情况并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亦未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故对于李×2、李×1、赵×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李×3、张×负担230元(已交纳),由郭×、李×4、李×5、李×6、李×7、赵×、李×2、李×1各负担11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赵×、李×2、李×1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很渗巧简单的一个代位销喊饥继承的问题。
人民币亏返1万元、黄金10两,家具及古瓷器5件(约价值人民币20万)的遗产分为三份,陈天芳一份。陈天芬子女一份,陈天俊如果还在世,就分得一份。如果不在,其子女分得一份。
二、继承法案例分析;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应该从赵伟光的20万中分出10万作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遗产20万应启缓该是悄枝模夫妻共有财产.
赵娟,赵扬,其妻,赵小刚平分10万遗产
因为赵娟,赵扬,其妻搭戚,赵小刚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先从20万中分一般给妻子,作为共同财产,剩下10万,给第一顺位人:赵宏于.赵娟.赵扬分,每做薯人1/3,由于赵宏于拿胡困已与90年死亡,其应当获得的1/3的财产由其子:赵小刚和妻子:王英各得一半.
总结:其妻王某得10万,赵娟.赵扬每消念人10/3万,赵小刚5/3万,王英5/3万
回答完毕~~~
先从20万元中分出一半作为妻子王某的个人芦做财产。其余10万元作为遗产分配。
赵娟,赵扬各分三瞎哗则分之一。赵宏之子赵小刚分得三分磨棚之一。
三、关于财产继承权的案例
甲方:无行为能力人A,代表人B(A的姐姐)
乙方:A的侄子C(对A进了赡养义务)
甲乙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
C投入资金盖了13间房子.其中6间的产权归C,7间归A,并协议在A有生之年产权不得变动.
1、b处理a的房产肯定是不可以的,因为监护人不得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且协议中有规定,在A有生之年房产不得变动,如果b擅自处分,即构成违约,c可以胜诉。不过,若房产被他人善意取得, 则无法取回房产了
2、若a先于b去世,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则房产由b继承,因为她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侄子不管是否尽赡养义务,均不能作为继承人。
3、c确实处于不利境地,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协议中规定,若a去世,则c取回房产,将该协议规定为付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此种方法最保险。也可以做一个公证遗嘱,规定该房产由c继承.
发生继承纠纷怎么办?
继老弊消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卜芹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侍知。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经济的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解决途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继承权案例
乙与妻子共有房屋12间,1978年生一个儿子丙。1980年乙不幸去世,乙的母亲也于第二年去世(乙的父亲早死),乙的母亲留有10000元。乙的妻子因劳累过度,在1985年病逝,丙就此裤与乙的哥哥甲一起生活。现在丙要求继承财产,与甲发生争议。以上死者均没有遗嘱。
问:乙死亡后,房屋应由谁继承?各分多少间?
乙母死后由谁继承她的财产?
乙的妻子死后,谁继承她的房产,有多少间?
答:乙死亡后,房屋的一半作为遗产由乙的母亲、妻子、儿念携子继承,一般平均分配。乙母死后,由甲和丙继承仔扒伏她的遗产。乙的妻子死后只能由丙一人继承。
大学同学小林,女孩,24岁,大学毕业刚工作不久,杭州人。
父亲在当地做建材生意,不算巨富,也有近千万身家。杭州市区有一套近两百平的公寓,郊区还有一栋别墅。
小林姐妹两人,还有一个比她大一岁的姐姐。小林的父亲50多岁,自己是个独子,结婚之后就一直非常想要儿子,只生了两个女儿是他“最大遗憾”(他自己没事就念叨)。
小林的父亲最近五六年生意越来越顺,想儿子的心思又冒了起来。2003年,他在外面养了一个二奶,2004年这个二奶还真给他生了个儿子。
有了这个儿困哗判子之后,二奶立即从地下走到了地上,小林的父亲也提出了离婚。小林的母亲本来身体就有病,去年就去世了。
妻子一死,小林的父亲就开始操办和给他生了儿子的二奶的婚礼。不过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准备结婚前一个月,小林的父亲突发脑溢血去世。
那时候,小林也刚刚大学毕业回杭州,和姐姐一起生活。可是这时二奶提出来,自己的儿子应该继承家产,要把小林和姐姐赶出去。
本来这件事协商不成就法律解决好了。可是让小林和姐姐没办法接受的是,自己的几个姑姑,还有80多岁的爷爷,都站在了二汪改奶这一边。提出由小林同父异母的弟弟,那个才两岁多的私生子继承全部财芦渣产。给小林和姐姐每人30万做嫁妆。
原本小林和姐姐坚决不同意,可是几个月的消耗下来,她们已经坚持不住了。甚至小林给我打电话时已经流露出对自己的怀疑,她已经快要被几个姑姑说服了,女儿就是没资格继承家产,她打算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她该怎么办,我该怎么劝她坚持自己的权力?女儿真的没资格继承家产吗?
按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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