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明与汪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汪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建明借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建明要求被告汪志刚支付路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汪志刚负担
方红兵与汪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汪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方红兵借款13000元。
二、驳回原告方红兵要求被告汪志刚支付路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汪志刚负担。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
上一篇:返回栏目
下一篇:行政个人年终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