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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枫树岭镇汪志刚民间借贷案是怎么处理的

132 2023-11-29 23:05 admin   手机版

刘建明与汪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汪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建明借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建明要求被告汪志刚支付路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汪志刚负担

方红兵与汪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汪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方红兵借款13000元。

二、驳回原告方红兵要求被告汪志刚支付路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汪志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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