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为什么有了法律,还要倡导和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

55 2024-03-31 10:11 admin   手机版

一、为什么有了法律,还要倡导和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

首先,法律自身固有的局限性、滞后性和社会调整规范多元化决定了。法律绝不能涵盖一切社会关系的不周延性。以及法律与调整对象之间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脱节滞后现象的弊端,这是因为只要社会发展一天,法律存在一天,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的现象之间、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滞后的法律和发展的社会之间的矛盾必然存在一天。

这种矛盾现象警示我们,即使在法制十分完善的社会里,我们仍然应当坚定不移地建立社会调整规范的多元体系,坚持不懈地运用包括道德在内的法外之法的手段而绝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律。因为立法与社会的脱节,法律与对象的不周延是必然存在,无法根除的。

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不能也不可能仅仅以法律规则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一切活动,而道德等软规则和法律硬规则的并存和实施才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

其次,法律和道德的差异性决定了各自作用有限以及互相弥补的必然性。人们常说,法律是强制的道德,道德是自觉的法律。的确,法律秩序的确立为道德的普及提供了坚强的后盾,我们可以并且应该到法治中去寻找道德的生长点,同时,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一定的道德基础,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就会失去其合理性、正义性,没有道德的社会氛围,法律的有效性只能由暴力而非信仰基础上的自愿来实现。法律不能逃脱社会中的道德意识和社会意识的变化的影响。

第三,道德所蕴含的文明层次高于法律。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守法是公民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不准说谎是妇孺皆知但君子也很难一生奉行的道德规范,而法律的要求在刑法则降低为禁止作伪证,在民法上则将诚实信用列为基本原则而非具体规范。

因此,所谓道德是法律的来源和补充,主要是就法律所蕴含的道德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而言的。就具体的行为规则而言,法律所能吸收的一般是道德规范体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最起码的要求。

因此,层次较高、自律程度较强的公共社会习惯只能依靠道德教化逐步培养,而不能采用法律禁止的方法。

二、举例说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生活中的应用。?

下面我将通过一些例子来说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生活中的应用:

 

1. 平等原则:在合同签订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等,如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在交易中具有平等的地位。

2. 自愿原则:比如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指定继承人或遗赠他人。

3. 公平原则:在财产分割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来分配财产,确保各方得到公平的待遇。

4. 诚实信用原则: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时归还借款,这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5.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例如,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相互尊重,维护家庭的和谐。

 

这些只是一些简单的例子,实际上,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生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它们为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和规范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