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在本案中,无任何责任与过失,不因该搬!甲已与八建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八建司即与甲形成了买卖关系,且的物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八建司再无权对此的物行使处分的权力!
3、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与八建意所达成的以物抵债,除甲所购买房屋外都是合法的,但八建司在尚有赔付能力的时间段内,已将其出售给甲,所以八建司不得再将其私自处分!所以,农村信用社便无权得到甲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没有权力要求甲搬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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