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遇暴雨而归旅行社该不该退钱?
这边通过一个新闻案例帮您解决问题吧!
【2004年江门48名游客兴致勃勃出门旅游,却因为天气原因败兴而归,但是这其中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旅行社进行赔偿呢?】
事件还原:冒雨出发旅游
2004年,陈先生、李女士等48名游客先后报名参加8月29日出发到台山的旅游团。参团费每人138元,小孩每人120元,旅游项目包括看海景、沙滩游泳、河上漂流等。
8月28日至29日早上,天降暴雨,部分游客的手机都收到“黄色暴雨警告”信息,他们打电话到旅游公司询问是否改期,得到的答复是如期出发。
出发前有游客提出:这么恶劣的天气,出发是否安全?导游小姐回答:我们已经为每位游客购买了两元的保险。有一位游客要求退款,导游小姐说,如果游客主动提出不去,公司只能退款60元。
经过两个小时的行程,9时50分左右,大家到达台山黑沙湾景点,只见海上波涛汹涌澎湃。有的游客想走下几步亲近大海,却被当地救生员拦住。因此游客们没有涉足沙滩,原先的戏水、游泳活动也无法进行。
逗留了约半个小时,导游小姐叫游客去台城吃饭。到酒店吃完饭后,约中午12时,导游小姐叫游客上车,这段时间内大雨还是没停过。此时,导游小姐告诉游客:“刚得知漂流活动因水位太高、水流太急而停止。
游客们败兴而归,纷纷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为此双方各执己见
1、但旅游公司认为,游客们之所以无法正常旅游,是因为天降暴雨,是“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因此旅游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并且一再强调“旅游公司已经带领游客们到达旅游目的地,游客们事实上已经参加了旅游,旅游公司不应该承担游客们的损失,给予退款。”
2、游客却认为,旅游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恶劣天气是在预料中的,气象台已在27日发布预报:江门及周边地区因台风影响,27日至29日都连续有大到暴雨。在当天早上,气象台还通过信息网将”黄色暴雨“警告信息发到手机上。”。
最终经过相关部门调解,旅行社退还了游客参团费。
这种情况也复合根据我国旅游法相关规定,遇到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副主任支付且不退换的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游客。
二、起诉后法院调解,对方愿意赔偿。是先拿钱再签字还是先签字再赔偿?还有钱怎么付,先给法院还是当场给?
一般是先签字再赔偿,赔偿金可以协商付款方式,如果是协商当场给那么需要当场付款。如果没有协商一般先打给法院,然后由法院转交给原告。
法律分析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这个要看双方怎么协商的,如果是一次性当场支付赔偿的,最好在法院办理,当场签协议,当场付款,谁先谁后都没关系,法院会进行监督。
如果是起诉后法院调解调节后,对方愿意赔偿的话。就是先把合同写好,然后在合同上签字,然后再一手签字一手付款。是在法院的调解下,在法院的嗯面前华庭的面前去当场付现金比较好。也就是说起诉后经过调解。对方愿意赔偿。钱和钱子在法庭的调解一下,钱和钱子同一户。钱和钱这是同一心动呢。这样以免出尔反尔来着,同时签字同时付钱,以免以后纠纷再调节。
这个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根据双方的信任程度来进行。我们一般主张要对方拿到钱在再签署协议
三、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法律分析: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