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调解不成怎么办?
民事调解:一、调解:
1、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它既指在企业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以后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所估的调解工作,也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劳动争议所做的调解活动。这里所说的调解指的是后者。
企业调解委员会所做的调解活动主要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首先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自己的说服、诱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前提下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2、步骤:
(1)调解申请。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中,主要就三项内容进行审查:一是调解申请人的资格;二是争议案件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三是争议案件是否属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调解委员会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3)进行调查。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劳动法规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等。
(4)实施调解。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
实施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二是调解不成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这时要做好刻录,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对争议的有关处理意见。
(5)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
二、调解不成怎么办:
如果调解不成,案件有可能转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
离婚案调节不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什么是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事调解发生在立案之前,期限为30日,当事人有权拒绝先行调解、申请终止先行调解、申请延长调解期限的权利,当事人拒绝先行调解、申请终止先行调解程序的,发院在3日内审查立案,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审理。
三、请分析、阐述民事诉讼庭前调解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有什么本质区别?
广义狭义之分,通俗点,诉前调随意,只要双方同意,诉中调得依据法条,不能出格。
四、请高手给我提供一个关于借款的民事小案例及分析
民事借款案例分析
(1)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
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
民事借款案例分析
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可以。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
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
故可向庚追偿
(2)1998年春,某燃料公司实行内部抽本租赁承包,根据企业的清产核资情况确定出各单位的承包标的及应上岗职工人数,然后选定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根据所核定员数在公司全部员工中组合职工,实行双向选择。
承担抽本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承包人个人承担,另一种是承包人与被组合人员共同承担。
职工卢某通过竞标承包了商场副食部后,又将其中的糖茶部转包给来某,两人分别作为副食部和糖茶部代表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糖茶部定员4人,抽本金一次付清,承包期限为两年。
1998年4月3日,来某交给卢某一次性抽本金14485。18元,卢某将上述抽本金交给公司。
来某按照公司要求,组合了李某等三人为营业员,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等三人每人集资4000元。1998年4月30日,来某收到李某的钱后,给李某出具了收据一份,内容如下:“收到李某集资4000元正。”。在经营糖茶部期间,来某与李某等四人的工资均是按照公司的档案工资标准,由糖茶部自行发放,交纳了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等费用后,四人的工资均在210元-250元/月左右,除工资外无其他利润分红。
2000年3月26日,糖茶部停止经营,但未对经营期间的盈亏进行清算。后双方因集资款的返还问题发生争议,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来某付还借款4000元。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来某承包某燃料总公司糖茶部,有其与卢某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及交纳的抽本金为据,在经营期间,以集资方式向李某借款4000元作为周转金使用,并约定了使用期限,双方应按约履行。
李某请求来某返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理有据,应予支持;判令来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李某借款4000元,诉讼费用由来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来某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来某收到李某的4000元钱,给李某出具的是集资款收据,而不是借款收据。
在来某与卢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来某是作为糖茶部代表的身份签订的合同,而不是以其个人身份签订。另根据来某与李某等四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可看出,四人均按统一标准发放工资,来某比其他人并无额外收入。而燃料公司出具的证明中亦证实商场各部门均采取集体抽本共同经营方式,上述证据能够相互认证,证实来某与李某之间是合伙关系,在共同筹集资金将糖茶部的货物价款向公司交齐后,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生效后,李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二审法院认定李某与来某之间系合伙关系并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足,请求再审。
〔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均认为认定来某与李某等三人合伙经营的证据不足。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来某向李某收取的4000元钱,是以集资的形式实施的借款行为。集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某向职工收取集资,未经管理机关批准,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之规定,应当判令来某返还该款;一审按有效的借款行为处理不当,但判决来某返还4000元人民币,处理结果正确,应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二审认定双方合伙经营的证据不足,但因李某与来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其要求来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维持二审判决。
〔评析〕该案处理的关键是对来某给李某出具的集资收条的性质如何认定。来某以糖茶部负责人的身份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向职工李某收取4000元集资款,并给李某出具了收据属实,其主张与李某等三人系合伙关系,但双方既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存在口头合伙协议,二审认定来某与李某等三人集体抽本合伙经营的证据不够确凿充分,检察机关关于“二审认定来某与李某合伙关系证据不足”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本案中李某提供的最直接、最主要的书面证据是来某给其出具的集资收条,该收条上载明所交款的性质为“集资”而非“借款”。
李某接收该收条,表明其对收条内容的认可,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收条是来某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实施的民事行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对该集资收条,应予确认;李某在一审中处于原告地位,在再审中处于申请抗诉人地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当对自己主张的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系因返还集资款而非返还借款引起的,李某要求来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应当依据来某收取集资的事实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虽然二审认定双方合伙经营的证据不足,但因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来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需要说明的是,该案是再审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该案是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根据变更后的请求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