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案乙方肯定胜诉。但现实中不应硬判,采取调解的方法为妥。如果甲同意,则将丙列为第三方参与调解解决。
第二案看面粉厂在什么时候将面粉厂转卖他人。如果在事故后进行的,面粉厂资产车辆所有权虽被转移,但该笔赔偿作为原厂债务未偿,由面粉厂因出卖而得益者负责赔偿(如其中还存在其它状况,则应补充说明)。如果是在事故前进行的,则由当时车辆所有权者负责赔偿。
第三案:
1。 钱某与孙某买卖无效。
2。 孙某属于善意购买所得。在赵同意下,所有权可以判属孙某。钱所收款为不当得利,应予交付给赵某。如果赵某不同意,则古董所有权仍归还于赵,钱某须将所收款退还给孙某。
3。实物质押关系。
4。有效。符合公平、公正、公信的基本交易规则。
5。承揽加工关系。
6。向钱某主张施工款。钱某与施工队属于雇主与雇工关系。
7。财物保管违约。
二、司法考试,1.和解和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为什么错的?2.和解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由审判人员
1.自诉案件分为三类:不告不理(纯自诉)、公诉自诉交叉、公诉转自诉。
这三类案件都可以和解,前两个可以调解,公转自不可以调解。
2.自诉案件的和解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在审查自愿性后准予撤诉,无需签章。
三、急需要法律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案例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
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终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
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2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根据上述事例所介绍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2)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4)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1、不可以主持调解。因为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谢大柱应当根据二审的裁判强制执行。
2、有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马天星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是正确的,但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备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4、不可以。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吴小明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
四、如何调解赡养纠纷?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总体而言,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和其他纠纷的调解大同小异,但因这类案件的自身固有特点,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细心、更有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都到场,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2、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赡养纠纷而言,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
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3、强化为民思想,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许多赡养纠纷中的老人行动不便,为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我们可以到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
4、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