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庭外调解有法律效力吗?
有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依照《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效力问题。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
(二)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
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二、劳动仲裁受理后公司一般是在什么地调解?
劳动仲裁受理后公司一般是在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如果企业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在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在在仲裁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也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意愿调解,也可以在仲裁庭调解。
三、劳动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
仲裁的裁决在法律适用上是没有问题的,劳动中有对学生做出相应的规定。
不过在上诉法院庭审中,法官可能会进行调解,要求单位承担一部分责任,看看能不能有适当的赔偿。毕竟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效其中也有单位的责任,不能由劳动者全部承担。
至于你的第二问不太清楚你的意思,你是想表达劳动法中最重要的应该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吗?那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但是每部法律都有它调整的范围,既然法律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不视为就业,那么作为学生的这个群体在打工的时候就应该充分考虑到。
不要给一些单位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没有毕业 监护权在学校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局仲裁的没有问题 但是可以协商医疗费用 学校也有连带责任的
因为小丽当时属于在职学生,所以其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也是恰当的。
小丽出交通事故时,属于在职学生身份,故她可享受学校为其办理的相关人身类保险。
后期的法院在裁量、判决此件案例时,会从民事纠纷角度出发,要求用人单位对小丽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纠纷处理的五个途径
法律分析:1、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同时也是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的。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2、企业调解
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处理方式。这种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该争议,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此外,由于调解委员会主要是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所以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合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申请仲裁
若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而直接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缺乏法律依据,所以这类争议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不可以申请仲裁。除这种争议外,对其他争议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提起诉讼
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