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具体行政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
而且,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行政机关因为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