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是在法院立案之前先行调节的一种方式,是法院分流的一种方式,这些年法院案件数量呈几何数增长,案多人少的问题愈发突出,所以搞个诉前调解以缓解法院的压力,也能帮助当事人更快调节矛盾和纠纷。庭前调解是法院立案后开庭之前的一种调解,两者的区别在于法院有无立案,都是法院组织的话效力是一样的。法院组织的调解和判决效力也是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千万不要觉得是和稀泥,在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调解何乐而不为呢,法律效力一样,还不能上诉,更快进入执行程序,有的时候还是当场兑现。作为法院人,其实个人是不主张法官主动介入调解的,原因有下:
1、调解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要做好原、被告的工作;
2、吃力不讨好,当在调解过程中让双方都作出一些让步时,双方都怪你,都认为你在帮助对方;
3、有的代理人从中作乱(大部分代理人还是支持法院工作的,所说的只是极少的部分代理人)其他不述了。总之,调解是当前形势的必要吧,其实对于当事人来说,尤其是原告还是非常有利的,只是有的时候要作出适当让步,毕竟调解是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的。判决就不一样了,法院无需花费大量时间做当事人的工作,只要依据证据情形作出判决就好了,简单说就是“简单粗暴”,哈哈哈。但是判决书比调解书难写多了……每天沉溺在写判决书中无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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