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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的定义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5-31 21:57   点击:189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司法调解的定义

人民调解是在居委会的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无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调解,无强制执行行力

司法调解是法院做出的调解,,调解书生效后有强制执行力,

二、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该怎样推进?

  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大力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具体做法有:一是通过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大多属于婚姻家庭、邻里、小额债务等简单的普通民事纠纷,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不仅耗费大量的诉讼成本,而且需要的时间长,占用当事人的精力多,对簿公堂还有人情成本。

  法院受理这些案件后,其中很大一部分也是通过司法调解方式结案的。如果人民调解能化解这些矛盾纠纷,不仅大大节约司法资源,对当事人而言也是十分有益的。因此,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探索发展了诉前人民调解机制。即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对于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并告知其诉讼风险,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为方便当事人申请调解,很多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人民调解员派驻到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负责诉前人民调解工作。二是通过在公安派出所或交警队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与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类似,有的公安派出所或交警队也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负责调解诉诸公安机关解决的纠纷。公安派出所或交警队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对部分不属于治安案件、轻微伤害案件或交通事故案件,认为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也接受调解的,公安派出所或交警队即可将该纠纷交由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三、人民调解如何互相衔接?

  

根据2011年4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各级 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 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 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完善 行政调解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协 调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争议。

  

部门受理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依法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 矛盾纠纷,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同时,将调解情况通报同 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要报同级大调 解工作平台登记受理,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 纷,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大调解工作平台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的矛 盾纠纷,由涉及地区的上一级大调解工作平台负责组织调解。

  

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 式进行解决。对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要先行调解,推进行政调解与行政 复议的衔接。

完善与人民法院在调解、执行等工作环节的联动机制,落实重大复杂案 件通报制度、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制度,积极配合做好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需要行政、司法机关共同调解的行 政案件有关工作。

  

四、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 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 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 辖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除《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委派 或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 托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确认申请。

  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当 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承诺书。人民法院在收 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 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1) 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 避法律的行为;

(2) 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五、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有什么要求?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问题,各 级行政机关应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统 计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统计情 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 杂争议纠纷,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年度的行政调解工作 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并报送。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具体工作由政府法 制机构和部门等负责行政调解的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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