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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途径有哪些?举例说明哪种途径更优?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6-18 00:43   点击:183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途径有哪些?举例说明哪种途径更优?

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具体纠纷具体分析。

二、常见的建筑工程纠纷有哪些

1.建设工程纠纷的概念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2.和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3.调解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

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4.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建设工程纠纷仲裁解决有以下特点。

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种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仲裁的受理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还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2)专业性 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3)保密性 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

4)裁决的终局性 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执行的强制性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公约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5.诉讼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有以下特点:

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 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的程序和实体判决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 诉讼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诉,被告可以反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诉讼请求。

3)二审终审制 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

4)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急需解答,关于工程案例分析~

一、关于事故产生原因的分析

直接原因:1、工人违章施工,依照工程安全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高空施工作业应当配备安全绳等基本安全设备,但本案显然没有;2、工人违章施工的直接原因是因为施工单位未配备安全设备也未严格进行安全施工管理两大因素导致。

间接原因:1、工人缺乏必要的安全施工培训,违反了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培训的相关规定;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管理也不严,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松散;3、建设单位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要求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4、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安全设备、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均不到位的情况下未拒绝建设单位要求而同意批准开工,施工中未能发现或未按其职权责令改正,安全监督落实不力。以上因素埋下了安全事故的发生隐患。

二、事故责任分析

施工单位:1、鉴于施工单位综上缺陷和违规行为,应当承担事故的首要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2、鉴于项目施工和安全管理责任,项目经理、现场安全员应为直接责任人;3、施工单位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不能获得免责。

监理单位:1、鉴于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负有监理职责,监理单位未能发现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也未能行使其监督职责,且在施工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开工,因此监理单位也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2、工程项目总监和安全专监为次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

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虽在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要求监理单位下令开工,但其要求对监理不具有强制效力,而属于建议性质;2、因1点,建设单位对安全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3、但鉴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解决施工条件问题仓促要求开工,对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影响,虽不构成责任事故,其上级部门也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三、安全事故的预防对策

工程施工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国内外都一样,可见是常见的老大难问题。想要阻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但预防还是可以做得到的。预防工作的重点其实我国相关的工程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那就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并得到切实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本案中安全制度、安全设备、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就存在很大的漏洞,制度和法律得到不到切实的执行是发生事故的最根本原因。因此,将安全制度置于较高的地位去执行,一旦不能落实,不管有没有发生事故都要进行严厉的刑事、行政和经济惩罚,逼迫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不得不把各自的工作责任落实下去,这才是有效的方法。这也就是所谓的严防死守,容不得半点松懈,毕竟人命关天,从事工程行业的人总该有点最起码的做人良心吧。

换个角度理解,既然安全事故难以阻止,但至少建设、施工、监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当在安全管理的程序和制度上做到应尽的职责,以避免承担事故责任,恐怕也是一个很容易让人理解的问题。

希望以上意见对你有所帮助,具体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你可以查询网络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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