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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事业单位的财政人事工会等单位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71 2024-04-24 03:06 admin   手机版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现代化大城市和实施“1346”行动计划,离不开全市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也离不开各级工会组织的大力支持。在新的形势下,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从增强党的阶级基储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在研究、部署、考核工作时充分体现对工会工作的重视,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坚持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每年与市总工会召开联系会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合政〔2003〕58号)的要求,与同级工会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听取工会工作的通报,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

(三)进一步拓宽工会参政议政渠道。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在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问题和制定有关行政规章时,要通知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充分听取工会意见后再作决定,保证各项决策能更好地反映职工的意愿。成立有关领导机构时,应有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特别是在中小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方案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市总工会的信息沟通,抓紧完善发展计划、经贸、劳动保障、民政、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与市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二、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五)支持工会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应当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六)支持工会做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国有、集体企业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和厂(事)务公开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开展监督检查。支持工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方法和途径,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七)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会开展两节送温暖活动和日常困难救助,广泛开展领导干部与困难职工结对帮扶活动,及时解决困难职工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支持工会开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对工会组织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基地给予扶持并提供优惠政策。加强市、县、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建立帮扶及时、运作规范的困难职工帮扶体系。要帮助工会发展职工互助保险、职工医疗补充保险等事业,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八)支持工会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积极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支持工会实施的职工素质工程,帮助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努力提高全市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为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加大职工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力度。各级文化、体育部门要适应不同职工的文化需求,积极开展各类职工文体活动。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工会抓好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九)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同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制定的竞赛方案并批转实施,各有关部门对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配合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开展“十大首席员工、十大标杆班组、十大创新能手、十大合理化建议”评选活动。根据《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4号令)的规定,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做好劳动模范评癣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宣传劳模先进事迹,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积极落实劳模的各项待遇。

三、支持工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十)协助工会依法做好工会组建工作。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会干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要督促其尽快建立工会组织。做到凡是依法登记并开业投产的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建管、商务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对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及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同级政府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编办、人事部门要重视工会机构设置,帮助落实好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级待遇。

(十一)支持工会加强改制企业工会工作。中小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要抓好工会组织的重建和巩固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已撤销、合并的要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四、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十二)依法协助工会收缴经费。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要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拨交工会经费。凡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年初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季度统一划拨给同级工会。各级财政、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工会做好经费收缴工作。工会经费和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十三)重视和支持工会所属的服务于职工的企事业单位。要把职工大学、工人文化宫纳入市、县两级政府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中统筹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其发展。

(十四)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物质条件。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会解决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场地。市、县、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为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将工会开展的送温暖活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资金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五)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参照本意见执行。市政府将定期检查各级政府支持工会工作的情况。

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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