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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择校费

277 2024-04-29 18:23 admin   手机版

择校费,简单说,就是一个学生从学校毕业后,向下一个学习阶段的学校进行学习,从而选择好坏学校学习,而教育局规定的你所属地区的路段学校不收取任何费用,而想不去路段学校学习,就必须去别的学校,就要交一定择校费。同时转学也需要择校费。

择校收费问题,是收费方学校和交费方家长两方在各自受到压力后的选择,是“两头热”的结果。

择校费也就是一个学生从一个学校毕业后投入到下一个阶段选择好坏学校学习要上交的一笔钱。

大多数的学校择校的特征是通常是收取高额的择校费为基础,择校学生的家庭有一定经济能力;绝大多数计划外录取的择校学生由于选拔门槛低而素质参差不齐;择校一般集中在教育发达地区。

扩展资料

对于家长来说,强烈的择校愿望最终被导入到了交钱择校道路上。

择校费就是选择好坏的学校是要交钱。

择校一般是指因为某些重大考试。学生分数未达到、学区所在的学校不满意、无法在满意的学校学习情况下,校方推出计划外方案,对申请学生进行单独的选拔的现象。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择校费

择校收费是怎么形成的

大致说来,现在的择校收费问题,是收费方学校和交费方家长两方在各自受到压力后的选择,是“两头热”的结果。

学校的压力在于“需要收费”。尽管学校基础不一样,但每个学校都缺钱,财政拨款多数时候是维持学校的基本运行。多数校长明白,收取择校费会给办学带来一些不利因素和风险。但是,许多学校收取的择校费已经成为维持学校正常运行的重要支柱。这种经费上的压力,不少地方政府也同样感受到,择校收费也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需要。这也使得许多地方政府在处理择校收费问题时有所顾忌,不敢采取断然措施。

对于家长来说,强烈的择校愿望最终被导入到了交钱择校道路上。学校之间的差距肯定会长期存在。因此在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思维支配下,家长择校的热度越来越高。本来义务教育不该赋予学校择生的权利,但既有家长择校,就得有办法来合理地招生。什么是合理的招生办法?是分数面前、户口面前、权力(条子)面前的人人平等,还是抓阄面前、金钱面前的人人平等?这些尺度似乎都有道理,但被当作政策来推行时并不被多数人接受。在这莫衷一是情形下,由于收费对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有益,因此以收费来择校渐成一种重要的方法而大行其道。

根治择校收费尚需时日

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精神,立足治本,今后宜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

办好每一所学校。当前重点调整相关教育制度和政策,加强对困难学校的支持;建立健全办学设施设备均衡配置的制度,实施优秀校长、教师轮岗制度,加强校际间的对口支持。

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制定相对统一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办学条件标准与教师工资标准,使学校从筹资压力下解放出来。同时,加强对学校的收支情况、办学效益评估监督,控制学校借口经费不足而使各种收费合理化。

拓宽选校渠道,科学引导家长的择校需求。当前很多家长不问孩子情况,只是一味地追求所谓的“好学校”,这种选择办法人为地窄化了选择通道。实际上,对于不同学业基础、不同兴趣爱好、不同发展倾向、不同住地的学生,好学校的标准不是完全相同的。要通过宣传引导,让更多的家长认识到适合自己孩子的学校才是好学校。

寻求更多人理解和支持的招生办法。在校际差距不可能完全抹平的现实下,如何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招生办法?许多人倾向于回到考试入学老路上去,这显然对于教育改革会带来许多挑战。我们也曾采取了按户口安排入学的政策,但按户口、住址来就近入学难度极大。在对各种办法众说纷纭的情况下,可考虑在符合人才培养规律要求的前提下提出若干套招生办法,交由群众来充分讨论,通过投票、调查、评议会等方式最大程度地了解群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相应权力机构来确定招生办法,减少各种不规范择校现象。

规范收费,降低收费

治标的办法是管理好收费。是直接出台政策不许择校收费?还是进一步规范收费、降低收费比例与额度?目前,义务教育采取前一种思路,高中阶段采取后一种思路。但是,前一种思路似乎很断然地解决了问题,但有许多时候是从公开操作转为暗箱操作,收费的标准、程序、手段更加多样无序。后一种思路实行起来简便规范,高中择校“三限政策”总体执行得较好。

禁止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予以治理。同时,不批驳也不承认高中择校行为。

1997年,国家教委印发《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在1997年、1998年两年内解决‘择校生’问题,实现就近入学目标。”

2000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从源头上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巩固和扩大治理‘择校生’问题和乱收费问题的成果”。

高中择校“合法化”

承认高中择校行为,但实行限制政策。2000年,北京市出台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即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原则。

2003年5月,教育部会同国务院纠风办等6部门建立了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发《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中小学缴费必须全面实行“一费制”,实行“三限”政策。

2004年,北京市教委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新政策:分数(20分)和钱数(3万)限制没有变化,扩大了择校生人数的比例,从10%提高到20%。

2005年,北京市首次把择校志愿统一纳入中考志愿填报,择校生将根据志愿按照分数高低,由计算机统一录取,同时,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仍然实行三限政策

择校收费是一个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政府形象的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久治不愈,其原因很复杂。

择校收费是怎么形成的

大致说来,现在的择校收费问题,是收费方学校和交费方家长两方在各自受到压力后的选择,是“两头热”的结果。

学校的压力在于“需要收费”。尽管学校基础不一样,但每个学校都缺钱,财政拨款多数时候是维持学校的基本运行。多数校长明白,收取择校费会给办学带来一些不利因素和风险。但是,许多学校收取的择校费已经成为维持学校正常运行的重要支柱。这种经费上的压力,不少地方政府也同样感受到,择校收费也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需要。这也使得许多地方政府在处理择校收费问题时有所顾忌,不敢采取断然措施。

对于家长来说,强烈的择校愿望最终被导入到了交钱择校道路上。学校之间的差距肯定会长期存在。因此在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思维支配下,家长择校的热度越来越高。本来义务教育不该赋予学校择生的权利,但既有家长择校,就得有办法来合理地招生。什么是合理的招生办法?是分数面前、户口面前、权力(条子)面前的人人平等,还是抓阄面前、金钱面前的人人平等?这些尺度似乎都有道理,但被当作政策来推行时并不被多数人接受。在这莫衷一是情形下,由于收费对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有益,因此以收费来择校渐成一种重要的方法而大行其道。

根治择校收费尚需时日

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精神,立足治本,今后宜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

办好每一所学校。当前重点调整相关教育制度和政策,加强对困难学校的支持;建立健全办学设施设备均衡配置的制度,实施优秀校长、教师轮岗制度,加强校际间的对口支持。

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制定相对统一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办学条件标准与教师工资标准,使学校从筹资压力下解放出来。同时,加强对学校的收支情况、办学效益评估监督,控制学校借口经费不足而使各种收费合理化。

拓宽选校渠道,科学引导家长的择校需求。当前很多家长不问孩子情况,只是一味地追求所谓的“好学校”,这种选择办法人为地窄化了选择通道。实际上,对于不同学业基础、不同兴趣爱好、不同发展倾向、不同住地的学生,好学校的标准不是完全相同的。要通过宣传引导,让更多的家长认识到适合自己孩子的学校才是好学校。

寻求更多人理解和支持的招生办法。在校际差距不可能完全抹平的现实下,如何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招生办法?许多人倾向于回到考试入学老路上去,这显然对于教育改革会带来许多挑战。我们也曾采取了按户口安排入学的政策,但按户口、住址来就近入学难度极大。在对各种办法众说纷纭的情况下,可考虑在符合人才培养规律要求的前提下提出若干套招生办法,交由群众来充分讨论,通过投票、调查、评议会等方式最大程度地了解群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相应权力机构来确定招生办法,减少各种不规范择校现象。

规范收费,降低收费

治标的办法是管理好收费。是直接出台政策不许择校收费?还是进一步规范收费、降低收费比例与额度?目前,义务教育采取前一种思路,高中阶段采取后一种思路。但是,前一种思路似乎很断然地解决了问题,但有许多时候是从公开操作转为暗箱操作,收费的标准、程序、手段更加多样无序。后一种思路实行起来简便规范,高中择校“三限政策”总体执行得较好。

华夏时报:

我是一名学生的家长,我的儿子樊X于2004年参加中考。在达到中招普高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由于填报志愿太高而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经过联系和协商,孩子以“择校生”的身份进入XX中学读高中,交择校费3万元。

可是,孩子入学一学期之后,由于在遵守纪律和学习上有差距,学校以此为理由,劝孩子退学。

于是,我们家长向学校提出退还2.5万元择校费用的要求。我们觉得这笔费用是为孩子能够享受XX中学的教育服务而交的,应该平均分布在高中三年的时间里。既然孩子只得到一学期的教育服务,那么应该退还2.5万元。

可是,当时学校只同意退还1.5万元,考虑到:一是为了减少损失,二是还需要这钱再次安排就学,于是我们先拿回了学校同意退还的1.5万元。并于今年向XX法院提起上诉,要求XX中学退还剩余的1万元择校费用。

但法院判决说:“原告要求退还择校费缺乏依据”(关于择校费的“三限政策”只说“限收3万”――记者注)、“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退还择校费1.5万元,原告法定代理人亦领取了该款,应该说双方就原告被被告劝退一事已经解决”。因此判我们败诉。

学生家长 樊XX

2005年8月15日

校方:择校费是机会选择费

被采访者:XX中学宋副校长

宋副校长说,学生入学时,学校是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三限政策”的统一规定,收取3万元择校费的。3万元是一次齐的,交完后孩子也获得了入学的资格。虽然孩子可以入学,但学校也是有校规校纪要求的,孩子也必须遵守。在教育无果及和家长协调不下的情况下,才选择了劝学生退学。

宋校长说,根据《北京市教育局颁发的北京市中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中,公办高中择校费单位为“/次.生”,费用为30000元, 学校认为择校费是一次性的消费,回报就是获得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并没有说“分摊到三年中去”,所以学校认为不该退还择校费。宋校长说,一审开庭时,法官已经采纳了这一理解。

对于学校先前为何退还1.5万元择校费用的问题,宋校长说,是学校想息事宁人。其他学校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而别的学校一般都是一分不退的,家长吵几句折腾一下就算了。

政府:择校费性质还没界定

被采访者:北京市教委法规处何劲松处长

家长认为,择校费是“教育服务费”,学校认为是“机会选择费”,那么对择校费有没有界定呢?何处长说,“三限政策”主要由教育部、发改委等7部委制定,在7部委下发的文件里,还没有关于择校费能不能退的规定。

同时,由于择校费的性质也没有相关的明确界定,现在很难判定择校费该不该退。他建议,家长和学校进一步协商。

何处长同时表示,北京市教委将就北京出现的择校费的有关情况做进一步调研,市教委有权力完善的先完善,不能解决的将向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反映,为“三限政策”将来新一步的调整提出建议。

择校费的历程

出现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择校费出现。但未能得到教育部门的承认,一直处于“地下”状态,被列为乱收费。

禁止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予以治理。同时,不批驳也不承认高中择校行为。

1997年,国家教委印发《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在1997年、1998年两年内解决‘择校生’问题,实现就近入学目标。”

2000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从源头上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巩固和扩大治理‘择校生’问题和乱收费问题的成果”。

高中择校“合法化”

承认高中择校行为,但实行限制政策。2000年,北京市出台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即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原则。

2003年5月,教育部会同国务院纠风办等6部门建立了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发《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中小学缴费必须全面实行“一费制”,实行“三限”政策。

2004年,北京市教委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新政策:分数(20分)和钱数(3万)限制没有变化,扩大了择校生人数的比例,从10%提高到20%。

2005年,北京市首次把择校志愿统一纳入中考志愿填报,择校生将根据志愿按照分数高低,由计算机统一录取,同时,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仍然实行三限政策。

律师:择校费的合法性 没有法律支持

被采访者: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

秦兵律师说,7部委以文件的形式,给择校费确定了一个身份,这个身份只是让公立学校收取择校费时可以不受政府的行政处罚。

但7部委的文件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效力,公立学校收取择校费的合法性仍然缺少法律条文的支持。而公立学校作为政府的行政教育机构,必须遵循“政府机构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的原则,所以公立学校收择校费仍然不能被允许。

法庭裁判时,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是公立学校收取择校费的行为。“择校费该退”,秦兵的语气很坚决。

从另一个层面分析,学校认为择校费只是机会选择费用,家长认为是教育服务费用,我们可以剖析两方争辩的焦点。

如果作为机会选择费用,第一,公立学校面临着有没有提供机会选择权的质疑。因为公立学校是用国家经费来建设的,他们没有权利提供机会选择,也不能用这个选择机会换钱。第二,买方为一个选择的机会付费,是为了弥补卖方的成本,例如买保险和买彩票。

可是公立学校的成本在哪里呢?他们的成本国家都已经通过税收、拨返学费的形式补偿了。

所以,择校费还是该退。

如果择校费作为教育服务费,显然应该按照某个比例分配在3年中,占用某一段,自然只需付某一部分费用,剩余的该退。

教育专家:择校行为 需要契约约束

被采访者: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21世纪发展教育研究院院长杨东平教授

杨东平教授认为,择校费应该可以退。因为,择校费的确立,一直被称作是教育领域引入市场化机制,可以促进“教育产业化”。既然把择校当作市场行为,就应该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处理矛盾。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就是用金钱来购买教育服务产品,既然没有能够享受足够的服务,当然有权要求退款。

同时,杨教授还很忧虑地表示,目前,关于择校费的纠纷越来越多。在教育消费中,家长和学生的权利没有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关于择校费能不能退,如何退,还是个空白。

家长交完了择校费,实际上已经和学校形成契约关系,但没有签合同,遇到问题,却无法申诉。呼吁有关部门不仅应规定择校费的“三限标准”,还应该规定学校和家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给双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变更时提供解决问题的依据。

杨教授希望:“完善教育消费制度,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一样保护家长和学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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