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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1-25 21:54   点击:101  编辑:admin   手机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围绕国家和本市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北京市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

(四)市级预算的调整和市级决算;

(五)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

(六)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七)加强本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八)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

(九)本市重大民生工程;

(十)本市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其他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法律、法规对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第七条 本市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沟通协商重大事项议题。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北京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确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北京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为常委会会议议题。第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主动提出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该重大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列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或者报告。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讨论、决定;对于情况紧急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讨论、决定。

为什么要在体系中设计沟通,参与和协商程序

      在管理体系中设计沟通、参与和协商控制程序 ,其目的就在于在整个体系内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方式和沟通渠道,确保管理体系运行中有关信息得到及时沟通、参与和协商与反馈。

 

1、任务:

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信息交流与协商的管理,以确保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处理,以及与外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

3  职责 

3.1  办公室负责本程序的编制、修改和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公司对内外相关信息的传递、处理;负责组织协商工作;负责顾客和相关方的来信、来访接待处理。 

3.2  各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本职能范围内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 

3.4  职业健康安全的员工代表,代表员工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有关事务。

 4  工作程序 

4.1  协商和沟通的内容 

4.1.1  外部协商和沟通的内容包括: 

a. 向相关方宣传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b. 政策法规标准类信息,如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和来自上级部门的信息等; 

c. 有关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确定风险控制措施的结果方面的信息;

d. 接收和答复相关方的投诉、抱怨、咨询和建议等信息; 

e. 其它需沟通的、与相关方有关的信息。 

4.1.2  内部协商和沟通的内容包括: 

a.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 

b.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管理方案、各项政策、计划、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c. 内审、外审、管理评审的结果;

d. 监测、测量的结果;

e. 组织员工参与协商的计划;

f. 事件、不符合与处理情况;

g. 应急准备与响应情况;

h.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程序执行情况;

i. 各部门或单位之间日常联络、常规报表及其他信息;

j. 了解谁是员工代表和员工的建议等。

 4.2  信息的收集、处理与沟通

信息可采用书面资料、记录、公告栏、内部刊物、讨论交流、电子媒体、通讯等方式予以传递。 

4.2.1  外部信息的收集与沟通 

4.2.1.1 相关方要求提供信息时,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公司的管理方针及有关要求传递给相关方。 

4.2.1.2  办公室负责收集顾客、相关方、上级或政府部门的来信、来访、来电,传递至相关部门处理。 

4.2.1.3  各部门、项目经理部在收到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类信息,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程序》执行。 

4.2.1.4  相关方抱怨及其他信息,由各部门或项目经理部分别接收,要求答复的要将处理结果及时传递给相关方。 

4.2.1.5 对本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关信息是否对外交流,都要形成文件。如决定对外交流,应规定交流的方式并实施。

 4.2.2  内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4.2.2.1  正常信息的处理,各部门、项目经理部的信息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直接收集并传递日常信息。 

4.2.2.2  不合格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的处理详见《事件调查和不符合处理程序》。

4.2.2.3  紧急状态下的信息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4.3  对体系运行中产生的信息,由产生部门及时传递到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4.4  各部门要按《文件控制程序》的要求,对接收和传递的信息建立收发文登记,予以记录。

 4.5  协商 

4.5.1 办公室是协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商工作。 

4.5.2 企业员工及其职业健康安全代表参与协商。各部门、项目经理部的职业健康安全代表由群众产生。职业健康安全代表由二年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职业健康安全常识,热情为职工服务的兼职人员担任。员工参与协商的内容包括: 

-----适当参与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确定;  

-----适当参与事件调查; 

-----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和评价;  

-----对影响他们职业健康安全的任何变更进行协商;   

-----对职业健康安全事务发表意见。 

协商的主管部门应告知员工代表关于他们的参与安排,包括谁是他们的职业健康安全事务代表。 

4.5.3职业健康安全代表负责收集本部门/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信息与各级领导协商解决职业健康安全有关事宜,随时向办公室报告。 

4.5.4 协商还包括公司与承包方就影响他们的职业健康安全的变更进行协商。

行业竞争激烈,为了在竞争中发挥最大价值,设计跟业务线之间目标需达成一致。

但研究表明:15% 的员⼯无法说出领导者所识别出的三个关键⽬标,余下 85% 的⼈所认为的主要⽬标也和领导者所给出的目标大相径庭。

在产品设计研发过程中应该抱着“合作”的心态,且一直致力于让团队达到“合作部门”的理想状态。

- 与业务方目标一致

当设计是“合作部门”的时候,会与业务线向一致的目标去努力。设计师会关注、理解合作业务线的目标、理解公司的目标,会关注达成目标手段的多样性,会采用更有目标导向的沟通方式等等。

当然,作为”支持部门“时也能关注这些,但在真正遇到困难的时候,由于缺少”合作部门”的主人翁精神,心态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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