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民事诉讼,协商调解贯穿于案件始终。被告在开庭前如有调解的意图,可以和办案法官提前联系,通过电话或者面谈,表明自己的意图,提出调解的意见,这样也有助于法院的调解工作。
当然,如果主审法官确实不能安排面谈,只能电话沟通了。开庭时,也可以进行调解。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官沟通民事案件,促进调解协商,不违反法官办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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