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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交通事故该怎样作出赔偿才是合理的?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4-25 10:52   点击:14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这个交通事故该怎样作出赔偿才是合理的?

你所说的问题有二

1、是主责方死亡了,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将中止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是如何赔偿才合理的问题?

首先,要确定主责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包括医药费、三个月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确定全部损失后,先由你投保的交强险承担医药费项下10000元,死亡赔偿金项下12万元。超出的费用,按照主次责任划分,如果交警事故认定中没有确定具体比例的话,一般是按三七开。你将承担

剩余损失的30%。

如果你投保了商业险估计你本人不会承担实际损失。注:由于主责方虽是农村户口,但是 长年打工,其死亡赔偿金将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二、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如何协商赔偿

告知通用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供你参考: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伤残是10级就×10%,9级×20%,每升一级乘的百分比增加10%) 8,后期治疗费 9,精神损失费 另外赔偿是先在对方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超过的按照责任承担

三、对交通事故赔偿有异议

一、交通事故赔偿有异议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二、轻微交通事故赔偿方法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再理赔。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按照以下6个赔偿处理流程处理:

1.当事人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2.当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如发现证件破损无法辨认或有假证嫌疑,立即报案。

3.确认证件无疑的,双方应立即向“110”、“122”备案并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受案后填写《事故确认单》,当事各方将事故车辆就近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4.当事各方车辆到达同一家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及时派员评估定损受损车辆。

5.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无异议的,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名,保险公司理赔。

6.当事人持本《确认单》及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的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四、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根据缴纳的增值税发票就可以算出个人收入证明。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 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C. 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 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 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 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 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 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C.6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6.1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C.6.2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C.6.3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C.7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C.7.1足弓结构破坏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C.7.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a.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b. 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C.8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8 .1肢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C.8.2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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