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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讯问内部审批流程?

266 2024-03-18 08:28 admin   手机版

一、监委讯问内部审批流程?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审查调查12项措施使用规定?

调查措施分别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1. 谈话。通常在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时使用,使用对象一般是监察对象。

2. 讯问。通常在立案以后调查时使用,用于查明事实、获取证据,使用对象是监察对象和涉案人。

3. 询问。可在开展调查的各个阶段使用,询问对象一般是证人和其他知情人(包括监察对象)。

4. 查询。在调查的各个阶段使用,用于查明事实、获取证据,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和组织。

5. 冻结。只适用于冻结涉案财产,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6. 调取。用于收集证据,经履行规定手续,可在开展调查的各阶段使用。适用于所有可以提供案件相关证据的单位和个人。

7. 查封。应在立案以后使用,查封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予以退还。

8. 扣押。应在立案以后使用。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予以退还。

9. 搜查。通常在立案以后,必要时才采取,适用于重要案件当事人和涉案场所及其物品。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10. 勘验检查。必要时使用,适用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11. 鉴定。为了查明案情,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用于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

12. 留置。用于替代“两规”措施,但比“两规”运用范围广,不限于监察对象,可以是其他涉案人。通常在已经查明被调查人的违纪违法问题涉嫌犯罪,还有其他问题需要查明,或者被调查人可能逃匿,或者证据可能灭失时使用

三、执纪审理人员如何与被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

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 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审理谈话是指执纪审理人员 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纪律审查程序、手续 等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定前,与被审查人核对违纪事实并听取本 人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执纪审 理人员与被审查人谈话是在补充审查之外专门进行的谈话。因情况特殊不宜进行谈话的,应当报分管导批准。审理谈话是执纪审理工作一般应履行的工作程序,为被 审查人充分行使申辩权,依法维护自己权利提供了具体途径;对案件审理部门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保证审查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 审理谈话的内容。①就案件事实听取被审查人意 见。②就案件定性听取被审查人意见。③就案件处理听取被审查人意见。④就纪律审查程序、审查主体在案件审查过程 中有无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其他需要核对的事项向被审查人了 解情况。⑤对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2) 审理谈话的步骤。①报领导批准,其中重要的案件 应制订谈话方案。谈话方案应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确定谈话人。谈话应安排二人以上。谈话应个别进行,如果一案中 涉及多人,应分别谈话;二是根据案情,确定谈话重点;三 是预计谈话时间,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并设计相应对策;四是批评教育及做好思想工作的主要内容。②与案件审查部门 沟通。谈话方案经领导批准后,在谈话前,谈话人要在全面、 深人熟悉案情的基础上,主动与审查部门沟通,进一步了解被审查人性格、习惯、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了解被审查人 对违纪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程序等方面的态度,做 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③实施谈话。一是告知被审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可向被审查人提供相关党纪政纪和法律咨询。二 是要允许被审查人进行申辩,无论他们是承认还是否认违纪行为,承办人都要认真听取。三是要认真对待被审查人的申 辩。对确有道理的,要认真采纳;对证据不能证明本人的申辩是否合理的,不能轻易下结论,而要进行补充审查加以核 实;对于不符令事实的,不予采纳,但应用证据说明;如果 谈话中发现足以影响定性处理的新问题,应对新问题审查取证。四是对坚持错误的被审查人,应进行批评教育。五是在 谈话时应做好谈话记录。记录人不得改变谈话人的原意而进 行取舍和归纳。i谈话记录要求被审查人逐页签字,并允许本人进行修改,或另将自己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谈话记录要 存人案卷。④^析提出意见。谈话人通过谈话要提出明确具 体的意见,一是通过谈话,被审查人没有任何疑义,或者被审查人虽有疑义但现有案卷材料足以解除其疑问的,谈话人 应当建议继续履行程序。二是如果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 审查人申辩的问题,谈话人应当建议补充审查进行核实。三是通过谈话发现足以影响定性处理的新问题,谈话人应当建 议对所提问题进行审查取证。

四、如何,谈话函询,纪检监察报,四必谈?

一是综合研判。接收到问题线索后,全面了解被反映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等,全面分析研判是否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二是严格审批。根据被反映对象综合情况,制定谈话方案,相关工作预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委领导及区委领导审批后进行谈话函询。  三是严格把关。对被谈话函询人作出的情况说明严格审核把关,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定期开展“回头看”,抽查复核,对敷衍塞责、欺瞒组织的从严从重处理。  四是规范处置。对如实说明情况的,予以采信,并将相关处理情况向其本人及所在党组如实反馈;对提供的情况说明不充分不具体的,进行二次谈话函询或者提出初步核实建议。  2018年以来,第一纪检监察室先后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14件,诫勉谈话1人次,批评教育7人次,提醒谈话4人次,使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增强了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五、纪委初步核实需要和当事人谈话吗?

需要。

如果初步核实了,说明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那么是可以和本人谈话的,如果犯错误这个人他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就会主动把后面的事情都说出来。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采取一定措施的权限,有利于收集客观性证据,保证初步核实质量,确保初步核实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为立案后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规则》规定,在初步核实阶段,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采取上述措施,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如果是初步核实方案已明确的措施,可以按照批准的初步核实方案实行;如果在初步核实过程中需要增加新的措施,必须再履行报批手续。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只有在立案后才可以采取,初步核实阶段不得采取,体现了赋予措施权限必须做到严格审慎的要求。在初步核实阶段,核查组有权进行暂扣的,限于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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