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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办结后,应作出哪些处理?

203 2024-04-02 07:08 admin   手机版

一、谈话函询办结后,应作出哪些处理?

处理: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

1.“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2.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3.监督执纪问责,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4.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如何,谈话函询,纪检监察报,四必谈?

一是综合研判。接收到问题线索后,全面了解被反映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等,全面分析研判是否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二是严格审批。根据被反映对象综合情况,制定谈话方案,相关工作预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委领导及区委领导审批后进行谈话函询。  三是严格把关。对被谈话函询人作出的情况说明严格审核把关,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定期开展“回头看”,抽查复核,对敷衍塞责、欺瞒组织的从严从重处理。  四是规范处置。对如实说明情况的,予以采信,并将相关处理情况向其本人及所在党组如实反馈;对提供的情况说明不充分不具体的,进行二次谈话函询或者提出初步核实建议。  2018年以来,第一纪检监察室先后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14件,诫勉谈话1人次,批评教育7人次,提醒谈话4人次,使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增强了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三、教育整顿谈话怎么谈?

教育整顿谈话是指对某个组织、部门或个人进行强制性的教育整顿,通过谈话来改变他们的行为和态度。以下是谈话的具体方式:

1. 了解情况:在进行谈话前,需要对对方的情况进行了解,包括为什么要进行教育整顿、哪些问题存在、对方的态度和表现如何等。

2. 制定谈话计划:在了解了对方的情况后,制定一个谈话计划,包括要讲哪些话题、讲话的方式和语气等。

3. 着重点明:在谈话过程中,需要将要解决的问题重点明确,让对方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必须改进的必要性,同时给予建议和支持。

4. 保持冷静:在谈话过程中,保持冷静的态度,不要产生情绪上的抨击或攻击,让对方感到自己受到了尊重和重视。

5. 实行监督:谈话结束后,需要实施对对方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对方按照要求改进自己的行为和态度。

教育整顿谈话需要谨慎处理,既要让对方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又要让对方感到被支持和尊重,以达到教育整顿的目的。

四、教育整顿八必谈谈心谈话内容?

一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

二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政策;

三谈“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鼓励干警把握政策期限,及时向组织坦白,争取从宽处理;四谈自身存在的顽瘴痼疾;

五谈有无揭发检举的问题线索;

六谈干警个人与岗位的匹配度;

七谈本单位党组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八谈本单位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五、诫勉谈话流程规范?

诫勉谈话流程为: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六、纪检监察案件初核到立案需要多长时间?

立案呈批表和立案初核报告的区别在于先后之分以及案件进度区别。

1.案件进度不同。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是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以明确是否有违纪事实和追究党纪责任,确定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的被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对经过初步核实(审查)的违法违纪问题,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文书。

2.制作依据不同,立案呈批报告的制作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凡需立案的,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3.立案报告的制作依据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

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条规定,初步审查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

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出的异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收回监察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原监察建议。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称"重要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或者监察机关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而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

第三十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境外的。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监察机关已通知立案的,未经监察机关同意,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员出境、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对其调动、提拔、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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