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 法庭辩论的次序为:先由公诉人发言,然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人陈述和自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最后控辩双方可以反复互相辩论。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次序为: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审判长认为经过反复辩论案情已经查明,罪责已经分清的,应当及时宣告法庭辩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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