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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辩论术语?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3-17 16:15   点击:213  编辑:admin   手机版

赞同殷烁的观点。

不过很有趣的是,在这个问题下,殷烁曾经因为误用政策辩论的术语被 @DEMACCA 怼:请问一辩如何接四辩的质询?

我是搞法律的,也经常用法律理论来解释辩论问题。对于术语不妨让我再用一次法律的例子。

众所周知,法律语言是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术语系统,其与日常语言差异之大在有些时候甚至可以视作另一种语言看待。然而,就法律人群体内部而言,理解和使用这些术语却没有太大的问题,甚至连不同语言系统的法律人,单就法律术语这一部分来说,使用中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通约。

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一、法律语言构成一套足以应对绝大部分使用需要的完整术语系统,因此既成的术语系统可以得到最大化利用,每一个法律人不必再通过自己生造术语的方式来实现对法律语言的运用。当然,这是一个积累的过程,更是一个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过程。

就这一方面来说,政策辩论/议会制辩论等和新加坡式辩论有着非常显著的区别。前者有着完整的术语系统,而完整反过来也意味着相对封闭。而后者的术语系统则是零散的、开放的。这一区别,导致政策辩论的术语需要通过系统学习才能掌握,否则容易误用,而政策辩论的支持者对这种误用往往很难接受——因为表面上只是对一个术语的误用,实质上是对政策辩论整套方法论的不理解。而相应的,新加坡式辩论下的术语容错度就更高(比如一个受身至少可以有十种以上解释)。

我年轻的时候写文章,经常被人批评说喜欢生造术语,究其根本,是因为原有的术语系统不足以支撑我分析问题的需要。当然,这并不是自比能够创造新的学术概念的学者,只是因为当时我对于辩论理论的了解和理解尚有不足。如今我写文章,大多数时候就直接是借用政策辩论和诉讼证明中的术语了(当然对多数读者来说可能还是不够友好:)。

二、法律人就使用同一套术语系统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达成共识。这种共识无论是基于理性分析也好,经验归纳也罢,至少共识本身的存在毋庸置疑;甚至,这种对术语系统的共识也反过来影响到法律人的身份认同。

辩论人对所在群体的身份认同,在很大程度上亦是依赖于我们所使用的术语系统。需要注意的是,术语系统不单单指那些含义有别于日常语言的特定术语,也包括一些约定俗称的认识共识。比如在生活中谈及辩论赛,如果对方上来就跟你提“狮城舌战”、“复旦大学”,那么你就知道对方大概率是个对辩论赛有简单了解的“业余”爱好者,说话的时候就要切换到给父母介绍辩论赛的模式;而对方如果上来就跟你说“马薇薇”、“蔡康永”,那么你大概就知道双方就举证责任的问题没什么好聊。

约定俗成的术语系统,能够使得使用这套术语系统的人在专业交流上效率更高、更准确。但依赖于“俗成”,可能远远不够,需要有更多明确的“约定”。当前华语辩论就是面临这种“俗成”比比皆是,然而经得起检验推敲从而可以获得广泛“约定”的术语太少的阶段。我11年左右在人人网就曾经试图发起统一非政策辩论术语的活动,无奈人微言轻没有响应。

但这个工作,总是需要有人做的,在华语辩论继续发展的过程中,也必然是会有人做的。不经过系统整理,零散的术语无以系统化、很难取得大范围的共识,而若没有这种广泛的共识,则术语系统本身没有意义。

顺便一说,这也是我觉得当前绝大多数短期辩论培训的价值有限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短时间里我们最容易学到的不是技能,而是话语。而在培训中所学到的这些话语,对辩论来说并非只有帮助。

三、绝大部分被使用的法律术语在反复使用的过程中被证明是有价值的。

我给你说几个词,物权行为无因性、结果无价值、给付行为,你如果没接触过法律,能看懂一个算我输。

但就是这么“非人话化”的术语,对于法律人却有着极大的使用价值。当我们说出这些概念的时候,就能在所有相互交流的法律人脑中确定一个明确的范畴,从而准确、高效地表达一种观点。

这也是为什么在上海地区的辩论比赛中,辩手和评委都可能更多倾向于使用政策辩论术语的原因:因为了解政策辩论的辩手和评委更多,使用这些术语相对更具有辩论上的价值。当然,误用也是不少的。


然而,评委们在比赛中看不惯的辩手的表达,包含两类,一类是评委自己所不熟悉的辩论术语,如现在很多队伍在非政策辩论中滥用政策辩论术语的情况,另一类是辩手使用了评委所不喜欢的个人化的表达。

类似于“我们先结一下”、“这个问题拉平/五五开”,与其说是一种术语,不如说是一种散漫的个人化表达。老实说作为评委我也是不喜欢这种表达的,就和我很不喜欢辩手在结束发言的时候说“以上”一样(当然,一般我不会直接因为这种原因扣分)。

所谓什么“老派评委”,其实主要是马萌的一种个人化表达。在批评辩手的个人化表达时用这种引人误会的说法,倒也是一个槽点。

理论上,任何评委,都有理由反对那些不恰当的个人化表达,也有义务这么做。辩论已经是一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术语系统的语言活动,那么在剩下来的部分,我们就应该尽可能让它保持和日常语言的一致性,否则辩论活动的生命力就要大打折扣。

希望大家以后在讨论这类问题的时候,能够把关于术语的问题,和关于辩手个人表达的问题区分开来,让术语的归术语,人话的归人话。

毕竟就算是法律语言这么非人话的东西,我们也还是在不断追求它的通俗易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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