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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应邀参加工会活动可以吗?

51 2024-03-19 02:51 admin   手机版

一、跨省应邀参加工会活动可以吗?

可行。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会是合法的社会组织,

职工有权利参加其组织的活动。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应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开展职工文化和体育娱乐等方面的活动。因此,职工跨省参

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是合理合法的行为。

如果需要操作,可以进行以下步骤:

1.了解目的地省份的工会组织及活动安排;

2.向所在公司或者企业提交请假申请;

3.向目的地省份的工会组织提出参加活动的申请,

并确认相关细节和注意事项;

4.按照活动安排出行,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可以。

因为工会的活动是公益性质的,而且跨省参加也可以增加工会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各地工会的发展。

但需要注意的是,应邀参加工会活动需要提前向自己所在的工会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确保不会影响工作或违反相关规定。

此外,参加工会活动还有很多好处,可以加强个人与组织的联系,提高工作技能,拓宽视野等等。

因此,建议有条件的人尽可能参加工会活动,为自己的发展和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基层工会重要文件保管处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1范围。公司工会所有重要文件的收藏、保管、处理一律按本规定拟明事项执行。

2种类。重要文件分为以下四种,分别处理。

(1)最重要文件(日常用);

(2)最重要文件(非日常用);

(3)一般重要文件(日常用);

(4)一般重要文件(非日常用)。

其中最重要文件是指该文件的丢失,将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文件;一般重要文件是指具重要程度轻于前者的文件。

日常用文件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需经常查考、放在办公桌近旁的文件;非日常用文件是指除特殊情况外不必经常查考的文件。

3保管场所。在紧急情况下,重要文件的收藏、保管场所应按照如下规定加以保管,但根据文件的性质、数量及处理方法的不同亦可作适当变更。

(1)地下室内贵重物品库应存放对于公司特别重要的材料;

(2)各业务部门保险柜存放各部、室的最重要文件;

(3)地下室仓库存放以上文件之外的最重要文件和一般重要文件中日常用部分;

(4)各分工会、部门保险柜存放最重要文件、一般重要文件中的日常用部分;

(5)现场保管。上级对现场保管有特别指示的时候,保管人员应根据上级指示采用相应的方法保管。

4分类保管期限。各种重要文件的分类保管期限及保管场所可另行规定。

对前项文件进行保管时,同一内容的系统文件必须按地区加以区分后保管,最重要文件更应如此。

5重要文件的另行保管。重要的账票或文件,在没有其他材料可以替代时,即在确认除原件外没有其他可以反映其内容的文件,该件如发生丢失将给工作造成重大障碍时,需将该件做出表示其内容的特别标记,办理另置安全场所保管的有关手续。

6保管的主管部门。重要文件的搬出及收藏,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仓库内文件的整理保管由总务部承担。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各自保管的文件内容及保管位置加以记录,提交总务部门。总务部在安置文件时应考虑到平时的使用频率。

7搬运、收藏时间。将各业务主管部门文件搬出加以收藏时须按如下规定执行。但有特别指示时须遵照执行。

(1)正常情况下文件处理完结时;

(2)在特别紧急危险时;

(3)在发表紧急状态宣言时;

8仓库内的保管位置。收藏文件仓库的管理,根据文件的数量等由总务部门决定。在搬运、收藏文件时要注意准确无误地将文件置于各自位置。当确认文件数量大,保管场所不足时,应预先与总务部协商,要求给予增加或变更保管场所。

9销毁处理。对于保管期满的文件,总务部门在征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意见后可予以销毁。

三、工会红头文件由工会主席签发还是党委书记签发?

1、工会主席为工会的法人代表,以工会名义的发文由工会主席签发。

2、工会主席是工会委员会的领导者,是负责单位工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文件签发人就是签发文件的人,签发人一般为单位的正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授权人。

四、您好 1 实习期后转正后 调动岗位以不能胜任该职位并且降低工资有违反

调整岗位、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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