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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相关问题,懂的指点下?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7-14 06:23   点击:22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劳动法相关问题,懂的指点下?

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结论:

1、严重违法!具体你妻子超时工作多少时间,你自己计算。

2、去劳动部门投诉!

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劳动法五天八时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四、裁员劳务工给钱吗?

第一,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根据沪劳保关发(20)9号文《本市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2)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第二,不得裁减的人员。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对已经与企业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协议的人员,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列入裁减人员范围。企业不得裁减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依上述法规,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四个程序。

(一)企业提出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内容须包括:

1.被裁减人员名单;

2.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3.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二)企业代表就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与工会代表进行协商。协商时须向工会代表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所有证明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

3.企业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准备情况。

(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应按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核管辖规定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对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的协商意见。

(四)正式公布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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