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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在于:(1)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不能分离;(2)其本身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

81 2024-04-07 15:06 admin   手机版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在于:(1)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不能分离;(2)其本身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

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

格关系、身份关系。

1、 人格,是自然人和法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主体性要素,即人之所以作为人的要素或者条件。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这类物质要素和姓名、肖像、自由、名誉等精神要素;法人的人格要素体现为名称、自由、名誉、荣誉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即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是维持人的生存及能力所必需的权利。人格关系的内容可归结为人格尊重、人格权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和不得非法剥夺。

2、 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平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扶养、抚养、赡养、法定监护、法定继承等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关系,如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继承权等。

另外,因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在这里财产关系是与人身关系紧密联系着的,比如享有专利权的人可以通过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是把调整人身关系放在与调整财产关系同等重要的地位。除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之外,民法还调整知识产权关系,即以智慧财产为客体的民事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出人身财产关系的两位一体性。

财产关系:

(一)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物质的社会关系。

(二) 民法并不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而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即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移转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 财产关系的特征是:

1、 这种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

2、 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3、 这种财产关系是等价有偿的。

调档函只能调人事档案么?为什么人事关系没法调

调档函只能将你的档案转寄到新单位,但是不附带任何人事关系,就是说只是把你的档案调过去看下里面的内容,所有的工资、人事关系是调不走的;商调函还附带人事调动性质,可以给你转工资关系、人事关系,就是说同意你办理调动手续了,效果上可以确保你的身份。

另外 商调函一般有几条事宜,一般要求档案所在单位把你的档案寄到接收单位政治审查,审查合格才可以上会研究调动事宜,上会通过后才可以办理调动的一切手续。商调函上也会注明X年X月X日前去X报到。调档函是没有这些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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