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但是对于民法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民法与某些法学家所主张的经济法的关系等等问题,目前法学界的看法很不一致,需要根据法学理论,特别是关于法的体系的一般原理去进行分析研究,以求逐步取得比较统一的认识。
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见其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功能:
1、桥梁作用。民事法律关系通过主体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来实现。
2、保障作用。没有法律行为民法的调整无从谈起。
3、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除了物,还有可能是行为,权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4、作为违法行为的相对行为。民事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分为法律行为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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