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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线索处置方式及程序?

238 2024-03-17 16:57 admin   手机版

一、四种线索处置方式及程序?

问题线索4类处置方式:

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问题线索的处置是监督执纪的基础环节。谈话函询,是纪委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也是纪检组织对党员干部可能存在的轻微问题抓早抓小、提醒帮助的手段。

但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的认识不够,要么不当回事、敷衍应付,要么心怀侥幸、对抗组织,或者存有其他误解。

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

初步核实是在立案前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

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和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

二、谈话函询抽查核实办法?

是一种用于核实某些事实或真相的方法。它主要以谈话、函询和抽查的方式进行。这种办法被广泛运用在各种调查、审查、调解和管理等领域。1.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核实事实或真相的方法。2.这种办法的使用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确认或核实某些事实的真实性,以便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通过谈话函询和抽查的方式,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从而更好地辨别真相。3.在司法、行政、调查等领域都得到广泛应用。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会采用这种办法来核实证人的证词或当事人的陈述;在行政机关中,公务员会使用这种办法来调查和核实行政事务的正当性;在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会借助谈话函询抽查的方式核实员工的工作情况。无论是在处理纠纷、解决矛盾,还是在管理决策、法律裁判等场景中,这种办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谈话函询三种方式?

1.

加强政策引导,做好思想工作。严格按照标准来处理问题,不能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

2.

把控住细节,履行职责。规范且严格执纪。开始的时候要讲明纪律要求,维护纪律的高度自觉性,对纪律的重要性具有深刻的理解。

3.

认真的分析总结,善于发现规律。认真的观察。要根据谈话对象的发言情况,来制作成谈话笔录,

四、案件线索处置的七种方式?

1.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一类线索。

2.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一类线索,包括开展侧面了解、发函由被反映人做出情况说明、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解等工作的线索。

3.暂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一类线索。

4.留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不具体、基本不具有可查性的一类线索。

5.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一类线索。

五、与被反映人谈话能谈几次?

与被反映人谈话能谈一次,对提供的情况说明不充分不具体的,进行二次谈话函询或者提出初步核实建议。  2018年以来,第一纪检监察室先后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14件,诫勉谈话1人次,批评教育7人次,提醒谈话4人次,使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增强了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六、企业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有哪四类?

通常企业的问题解决的处置方式有4种。

谈话函询、就是找出相关的人进行函询问话。

初步核实、派出相关的核查人员进行对事情初步核查。

暂存待查、把之前查出的某些信息存档先保存。待重新查的定

予以了结到最后结果,真相基本出来,就可以对事情作出表决处理。

七、问题线索四种处置标准?

有四种处置标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和开除。首先,警告一般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罚,相对较为温和,目的是提醒受罚者引以为戒。其次,记过一般是对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的处罚,也需要立案记录,对受罚者的课程与学位要求有一定的影响,并可能引发其他相关的后续处理。第三,记大过则是对违纪行为极为严重的处罚标准,其结果是在限期内不能继续学习或者工作,对受罚者的学业或者职业生涯产生毁灭性后果。最后,开除是最严厉的处置,一般是在受罚者故意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时采取。目的是终止学生或者员工的学习或职业生涯,以示对这种行为的态度和对学校或企业群体的利益的保护。

八、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3]6号)中规定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的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1.拟立案类。

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一类线索。2.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一类线索,包括开展侧面了解、发函由被反映人做出情况说明、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解等工作的线索。3.暂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一类线索。4.留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不具体、基本不具有可查性的一类线索。5.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一类线索。

九、审查调查的办理方式?

1、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3、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4、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5、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6、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7、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8、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9、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10、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11、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12、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13、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14、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15、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16、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十、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有哪四类?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线索处置分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这4类处置方式,分别对应不同的情形。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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