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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内容的审查方法包括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7-01 15:13   点击:28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谈话内容的审查方法包括

谈话笔录必须要和现有的书证、其他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出现矛盾。一份高质量的谈话笔录必须做到“叙事清晰、要件齐备、逻辑严谨、繁简得当”,既能体现谈话对象的态度,又能够准确定性案件。做好谈话笔录,需要把握六个要素:

一是时间。一般来说,对时间的表述越精准越好。与书证材料相对应的违纪行为的时间在笔录上可以精准到年月日,但是行为人自己陈述的几月几日收钱或送钱,要引起特别警惕,过度精准的时间有可能是行为人有意设置的陷阱。比如,违纪人员供述自己在2018年4月7日在办公室收受某供应商5万元现金,而事实上当天该违纪人员在外地出差开会,他这么说就是为将来翻供埋下伏笔。所以,从实践来看,有些违纪时间除非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的,在记录技巧上,不建议直接精准到几月几日。

二是地点。从多数案例来看,涉案地点多集中在一些特定的场所,比如办公室、住所、饭店、宾馆、娱乐场所、交通工具等。由于违纪行为事前预谋较多,所以行为人对地点一般是记忆较为清楚的,因此地点记录要力求精准。同时要注意地点的变更,同样是“家中”,有可能不是同一个小区,因为行为人有可能已经搬迁。同样是“办公室”,也未必是同一个单位。这些细节若不记录清楚,将会导致后期整个违纪事实无法认定。

三是人物。在记录事实的部分中涉及两类人物,一是当事人,二是知情人,记录时务必要理清人物之间的关系,不要造成逻辑混乱。对于涉案知情人要记录清楚,并且要取证到位。有些记录人员为了省事,在实际记录时故意将在场人员略去,这就违反了笔录的客观真实性,人为将案件复杂化。相反,知情人越多,证据的可信度也就越高,笔录也就更加准确客观,更有说服力和效力。

四是事件。记录人员要对整个事件从头至尾进行真实再现,如有书证存在,还要结合书证加以记录说明,既要全面详实,又要客观真实。首先要介绍事件背景,着重记录与行为过程、行为动机有关联的背景,同时要抓住重点记录,不要有用没用记录一大堆,分不清主次;其次要记录违纪行为的准备过程,包含对实施前的谋划过程和对涉案物品准备过程的记录;最后是违纪行为具体实施过程,这是记录的重中之重,要如实记录违纪行为的实施手段,详细记录违纪现场的行为、语言、心理和细节,清楚记录涉案款物的数额和来龙去脉,还要精准把握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纪行为,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问题,必须把握到位。

五是原因。违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需要在笔录中单独成段予以叙述,原因的记录务必要具体准确,不能泛泛记录,要进一步阐述双方的心理认知,记录双方对违纪行为的真实理解,反映出彼此都心知肚明的动机和目的。

六是结果。结果的记录主要是针对“谋利”部分,即违纪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有无为他人谋利的情节。谋利分三种:承诺,答应了但还没有办;实施,不仅答应,而且采取了一定的具体行为,为他人办了事;实现,为他人办成了事,谋了利。对于实施的谋利,要记录清楚违纪行为是如何实施的,哪些人参与了执行;对于实现的谋利,要记录清楚利益是怎么实现的,实现的具体利益有哪些,这一部分的记录最好要结合书证来进行;对于承诺的谋利,又分为明示的承诺和默示的承诺,其中后者相对比较模糊,记录时至少要记录到双方心知肚明默示内容的程度。

小结:制作谈话笔录是审查调查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办案理念、专业技能和文字功底的综合体现,需要我们潜心研究、用心体会,在实战中逐渐形成自己的办案思维和叙事风格。

二、谈话内容是

任职谈话是人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肯定被谈人的优势条件:对以往工作表现给予中肯的评价;

二、拟任职务岗位的重要性:因组织考量,该岗位拟任职人符合此岗条件,能体现知人善用;

三、到任后的工作目标:明确任职岗位的任务目标,提出组织希望和信任;

四、个人想法:听取被谈话人的思考,或表态。

三、谈话审查方案

一是综合研判。接收到问题线索后,全面了解被反映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等,全面分析研判是否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二是严格审批。根据被反映对象综合情况,制定谈话方案,相关工作预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委领导及区委领导审批后进行谈话函询。  三是严格把关。对被谈话函询人作出的情况说明严格审核把关,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定期开展“回头看”,抽查复核,对敷衍塞责、欺瞒组织的从严从重处理。  四是规范处置。对如实说明情况的,予以采信,并将相关处理情况向其本人及所在党组如实反馈;对提供的情况说明不充分不具体的,进行二次谈话函询或者提出初步核实建议。  2018年以来,第一纪检监察室先后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14件,诫勉谈话1人次,批评教育7人次,提醒谈话4人次,使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增强了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四、谈话内容的审查方法不包括

觉得在审查调查谈话中,应该保持不坑不卑的态度,对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一概澄清清楚,而有的事情自己你应该把自己在过程中做的一面说出来,或者自己主观上的一些想法。主要是讲一些自己在整件事情中的一些积极的影响吧。

五、审查谈话调查谈话区别

1、谈话室内部采用的软包是聚乙烯防撞棉基材,饰面采用皮革或许布艺(可做阻燃处理),具有抗冲击防撞、阻燃、吸音、静音、降噪、隔热等作用。

2、常用规范尺寸:宽度1250mm,高度2450mm,高度可定制。

3、厚度:20mm、30mm;

4、阻燃性:基材聚乙烯发泡棉密闭孔结构,阻燃B1级、防水、防撞,饰面皮革或许布艺能够做B1级阻燃、防水。

5、环保性:防撞软包是环保产品,资料无毒,不会发作和蒸腾有害物质,对人体无损伤,检测合格为E0级环保。

6、吸音性:吸声频谱高,对低、中、高频的噪声均有较佳的吸声作用。对法院、检察院、派出所讯问室、审问室等需录音场所起到很好的吸音作用,不发作回音、噪音。

7、防撞性:具有高回弹性,是普通海绵软包,玻璃棉软包的弹性十倍,可抗成年人全力撞击而不会对人体产生伤害。

六、谈话内容的格式

字体要求清晰规整,易读易看。

七、审查谈话调查谈话均应全程录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执法约谈,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组织行政约谈制度的组织落实,在约谈前可采取谈话、函询等方式。

  第三条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以下简称行政约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必要时所采取的,以约见、谈话方式,督促、建议、指导社会组织建立、执行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警示、劝诫社会组织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其不当行为,调解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的行政监管方式。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行政约谈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行政约谈时,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在谈话过程中应如实陈述,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

  第二章 行政约谈范围

  第七条 拟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取得登记管理机关认可,完成成立登记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主要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社会组织成立(设立)登记申请的相关事项;

  (三)强调未经登记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及其法律责任;

  (四)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条件。

  第八条 社会组织在完成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法定权利和职责,督促其依法履职;

  (二)强调在社会组织中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并督促成立党的组织,落实党的工作;

  (三)介绍办理刻制印章、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负责人备案等相关流程;

  (四)指导建立印章管理、登记证书管理、重大事项报告、重大活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

  (五)指导建立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制度;

  (六)督促依法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参加年检)、评估,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法定义务;

  (七)介绍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相关政策,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

  (八)常见违规行为警示,结合日常监管中的多发易发问题,提醒社会组织予以重视。

  第九条 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换届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届满时间、换届时限;

  (二)指导组建换届筹备小组、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明确换届选举的方式、程序和要求,指导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指导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涉及变更登记事项,提醒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五)对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强调其法定权利和职责,督促其依法履职。

  第十条 社会组织被投诉举报,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基本合格)的,或者内部治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或者评估结果在3A级(不含)以下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出存在问题;

  (二)指导规范内部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警示法律后果,及时制止纠正不当行为;

  (三)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行政约谈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约谈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参加约谈人员,约谈人员不少于两人(含一名专职记录人员);必要时可以成立约谈小组,邀请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约谈对象上级行业党委、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

  (二)确定被约谈人人选,并根据需要邀请约谈对象的理事(监事)代表等参加约谈;

  (三)根据约谈事由,确定约谈主题、目的,拟订约谈谈话提纲。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约谈前制作行政约谈通知书。行政约谈通知书应当载明:约谈对象的名称,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事项,约谈对象应当提供的资料等基本情况。行政约谈通知书以直接送达或传真、邮寄等送达方式交付约谈对象。

  情况紧急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电话通知社会组织,并按前款规定的约谈通知书内容告知约谈对象。

  约谈对象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约谈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可以更改约谈时间。

  对同一案件涉及多家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约谈人员在行政约谈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地点与被约谈人进行行政约谈。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

  (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三)执法人员指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约谈对象针对本条第(三)项内容进行陈述;

  (五)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

  在行政约谈时,约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约谈记录,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行政约谈谈话内容。必要时,约谈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约谈结束后,行政约谈记录应当由约谈人、被约谈人、记录人共同确认后签字;被约谈人拒绝签字的,由约谈人在约谈记录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约谈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开展检查或进行回访,对约谈对象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约谈对象应当予以配合。

  约谈对象如不接受整改意见的,则约谈程序终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约谈,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约谈对象不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录在案。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要求等约谈情况及不接受行政约谈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对约谈对象做出的处理结果,不替代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将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证据。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工作,应当建立约谈工作档案。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整改通知书、约谈对象提供的整改报告等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进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对象,是指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取得登记管理机关的认可,与登记管理机关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拟成立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约谈人,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具体指定约见、谈话的约谈对象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员。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谈话审理是什么意思

主要谈具体问题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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