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诫勉谈话检讨书500字
可以。退休干部虽然退出工作岗位,但依然受党纪政纪的约束,违反者轻则受诫勉谈话。退休干部要严于律己,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能违法,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发表不当的文字或讲话。
有违反上述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给党给干部形象造成破坏的,反映到单位后,单位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要对其进行教育,用诫勉谈话的形式,让其承认错误,认识问题严重性并检讨。
二、干部诫勉谈话检讨书范文
答: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从时机上看,这种谈话是在发现领导干部有了苗头性问题时采用的。所谓苗头性问题,是指有的领导已经出现了轻微的违纪行为。这时如果及时刹车、主动纠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如果不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以往的反腐败实践告诉我们,绝大多数腐败分子并不是一下子就烂掉的,而是有一个从一般违纪逐渐发展到严重违法犯罪的过程。对干部进行帮助,组织上早做提醒,早打预防针,显得非常必要。从苗头抓起,可以使干部及时认识并改正错误,少犯或不犯更严重的错误。
诫勉谈话是一种震慑行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它虽然不同于党纪处分,但也不同于一般的谈心交心,而是对已经有了“苗头性问题”的同志进行的教育、规劝和挽救,带有震慑意义。负责谈话的人员,是对谈话对象有任免权和管理权的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的负责人。谈话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所提出的诫勉要求、谈话对象的说明和表态等要作书面记录,并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这就决定了谈话的严肃性、庄重性和强制性。诫勉谈话不但对本人敲响了警钟,而且对其他干部也能起到震慑和约束作用。这种做法如运用得当,能把防腐败的关口前移到腐败未成为现实之时,从而大大降低反腐败的成本,掌握反腐败的主动权。
诫勉谈话是一种教育手段。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对犯错误的同志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反对不教而诛,反对把犯错误的同志一棍子打死。诫勉谈话的实质是一种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教育”,其根本目的在于教育人、挽救人,反映了党组织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和帮助,是我们党优良传统的生动体现。当前反腐败任务比较严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我们对任何腐败分子都要彻底查处、严惩不贷。但是,反腐败不能单纯靠惩罚,不能消极地等出了问题再去查处。除了在政策制度上堵住腐败的源头外,最重要的就是帮助广大领导干部在思想上筑起反腐拒变的防线,加强修养,廉洁自律、防止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而诫勉谈话就是当领导干部的自我教育、自我修养受到挑战乃至破坏时,在组织的教育帮助下,重新建立自省自律的内在机制,恢复自我教育的信心和动力,绷紧廉政勤政这根弦,从根本上增强抵御各种诱惑,提高维护自身纯洁性的能力。
三、干部诫勉谈话情况报告
主要是两种情况:
一是出现不好的苗头或者不安心工作,需要及时了解情况,避免其走向歧路;
二是表现突出,需要及时予以肯定,并提出更高的要求,防止娇纵。
四、干部诫勉谈话检讨书怎么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实效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是第一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要成为大多数”是第二种形态;“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是少数”是第三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是第四种形态。
第三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纪在法前。以党纪党规为根本依据和准绳,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则,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二)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区分“四种形态”适用范围,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三)民主集中、程序规范。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二章 “四种形态”运用规则和方式
第四条 针对党员存在的问题,区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进行处理。
(一)适用“第一种形态”的,给予提醒教育。包括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
(二)适用“第二种形态”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党纪轻处分包括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组织调整包括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调离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其他调整措施等。
(三)适用“第三种形态”的,给予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大职务调整包括降职和降低两个或两个以上职级层次的重大职务调整。
(四)适用“第四种形态”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不能相互代替,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组织处理可以在党纪处分之前作出,也可以在党纪处分之后作出。
第三章 “四种形态”适用情形
第六条 对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党纪责任的,适用“第一种形态”。
(一)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无故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在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的;
(七)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存在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党的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节轻微的。
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第七条 对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第二种形态”。
(一)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的;
(二)构成严重违纪,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给予党纪轻处分的;
(三)免予党纪处分,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措施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采取组织调整措施的情形。
第八条 对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第三种形态”。
(一)问题严重,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的;
(二)构成违纪,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给予党纪重处分的;
(三)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予以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 对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适用“第四种形态”。
第十条 校纪委认为正在被审查的党员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纪律审查的,可建议校党委对其采取停职、调整或免职措施。
第四章 “四种形态”运用程序
第十一条 对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校纪委认为需要给予诫勉谈话的,按程序对其诫勉谈话,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诫勉谈话情况书面通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认为需要给予诫勉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诫勉。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案审查的案件,立案审查决定作出的同时通报党委组织部。给予党纪轻处分同时需要给予组织调整,或给予党纪重处分同时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党委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有关国家机关,暂不宜作出党纪处分的,校纪委可建议校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先行作出免职或责令辞职处理。
第十四条 校纪委认为按规定应当停职检查的,可向校党委提出建议,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非党员领导干部采取相应组织措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干部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适用于诫勉谈话的情况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六、党员干部诫勉谈话个人检讨书
领导干部被停职的原因
一是有可能是因为本身有违法违纪问题,需要接受组织调查,在问题查清前暂时停止担任埂导职务;
二是有可能在组织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中群众满意率不高,在低于80%的情况下,需要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之间不团结,群众反应比较大的,也可能暂时停职,进行职务调整。
七、干部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诫勉处理后果:半年内不能提拔。诫勉谈话属于行政处分中的警告。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